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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四川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合法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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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四川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合法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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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1)防衛起因: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2)防衛時間: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具有威脅性和緊迫性;

          (3)防衛意識: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具有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4)防衛對象: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

          (5)防衛限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可,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否則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特別防衛: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 搶劫、 搶劫、****、 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

          【2008-國家】王某持匕首搶劫張某,在爭斗中王某頭部撞擊墻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張某見狀,撿起匕首往王某心臟部位猛刺數下,導致王某死亡。對于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B、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C、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D、屬于故意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繼續查看下一頁

          【解析】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過程中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題目中犯罪人王某已經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加害行為已經停止,客觀上張某已經不具有危險, 防衛目的已經達到,行為應當結束。但張某仍持匕首向王某心臟猛刺,其行為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因而不是防衛行為。而其“撿起匕首往王某心臟部位猛刺數下”明顯會造成“王某死亡”的結果,所以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本題選擇D選項www.sdsgwy.com。

          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來源廣泛,不限于不法侵害),不得已采取緊急避險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1)避險對象: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2)可行性: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職務、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3)限度:避險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否則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除此之外,起因、時間、意識上都與正當防衛相同。

          【2010-425聯考】李某為公司倉庫保管員。某日, 兩歹徒為逼李某交出倉庫鑰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傷,無奈之中李某搶了路邊正在停車的黃某的摩托車逃走。李某搶走摩托車的行為( )。

          A、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他人車輛,屬于搶劫行為,侵犯他人利益

          B、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他人車輛,屬于盜竊行為,侵犯他人利益

          C、不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摩托車屬于正當防衛,保護了公司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D、不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摩托車屬于緊急避險,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權益

          【解析】李某為了保護自己人身安全,不得已侵犯黃某的財產權以躲避被人追打的危險,構成緊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本題選擇D選項。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不具有過錯,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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