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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恩施州事業單位2013年招聘人員筆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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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恩施州事業單位2013年招聘人員筆試通知

          網上打印準考證時間

          報考人員于2013年7月25日至7月27日,登錄恩施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www.es12333.com/)經報名系統下載打印準考證。

          網上報名資格審核通過,并經現場資格復審合格并繳納報名費、上交報名表的考生才能打印準考證。打印中遇到信息錯誤等,請聯系0718-8222869反映或于7月27日前到州人社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與人才流動調配科更正信息。

          筆試時間和地點

          1、筆試時間:2013年7月28日(星期天)。具體安排為:

          上午09:00-11:00 綜合應用能力測試

          下午14:00-15:30 基本素質測試

          2、本次考試共設三個考點,分別是恩施職院考點、湖北民族學院科技學院考點、湖北民族學院醫學院考點。具體筆試地點詳見本人準考證。

          考生須知

          1、考試前三十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備查對。

          2、考生遲到達三十分鐘的,不得入場。開考后六十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離開考場。

          3、考生自帶2B鉛筆、鋼筆或中性筆。考試時不得互相借用文具。考試必須在答題卡或指定的答題紙上答題,并用2B鉛筆或藍、黑色字跡作答,在草稿紙上答題無效。

          4、考場內嚴禁攜帶和使用通訊工具,已攜帶的應切斷電源,裝入信封,寫上姓名,集中存放在考室講臺上。不準攜帶或使用電子用具。

          5、嚴禁他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試,嚴禁內外串通作弊,嚴禁交換試卷,一經發現,當即取消考試資格,并依照相關法規從嚴處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字跡模糊或答題卡、紙污損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7、保持考場安靜,嚴禁大聲喧嘩,考場內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嚴禁偷看他人試題,嚴禁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8、考生交卷后必須離開考場和考點,不得再次進入考場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談論與考試有關的事項。

          9、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停止答卷。交卷后,經監考人員允許,考生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答題卡(紙)、試卷、草稿紙帶出考場。

          10、尊重監考人員,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不得無理取鬧,不得侮辱、威脅、報復考試工作人員。

          11、本次考試另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執行。

          12、對違紀違規的考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社部第12號令規定處理。

          14、8月10日后考生可上網查詢成績。網址:http://www.es12333.com。

          人社部12號令關于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摘要)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全州事業單位招聘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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