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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考點資格一經取消,一般考點兩年內不得申報本科考點三年內不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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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考點資格一經取消,一般考點兩年內不得申報本科考點三年內不得申報

          4月的自學考試即將開始,為了整頓和治理自學考試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湖北省不久前提出《關于進一步強化我省自學考試管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提出:

          一、嚴格規范考試秩序

          從今年起,湖北省每年實行元月、四月、七月和十月四次考試,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安排其他時間考試。堅決杜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收尾考試、補考、重考和單獨考試。各類考試項目由省自考辦統一嚴格管理,并將四個時間段內的考試安排上報全國考辦備案。湖北省內各高等院校、系統委托部門不得跨省招收自學考試新生和設置新的考點。凡違反規定的,省自考委一概不予承認并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級考試機構要會同新聞出版、公安、市場管理部門,嚴厲打擊銷售、復制“自考掌中寶”等非法印刷品的行為,使考點周邊環境得到有效改善。

          二、嚴格考點設置資格驗收

          凡是已獲得湖北省自考委和省教育考試院授予的“信得過考點”和“國家級考試定點考點”等稱號的考點重新進行審查驗收。各市(州)自考辦依據有關標準對本地區的“信得過考點”和“國家級考試定點考點”進行自評,并將評審材料報省考試院自考辦。省自考辦將組織人員到各地進行檢查考核。今后,對各考點授予的榮譽稱號要實行年審制度。

          省自考辦將印發《湖北省自學考試考點資格申報表》給各級考辦。各縣(市、區)考辦組織考點申報,市(州)考辦初審后報省自考辦終審。通過終審的學校,其主考要經過培訓合格才具有自學考試考點設置資格。考點學校如發生重大違紀舞弊事件,將取消其考點設置資格并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被取消考點設置資格的學校兩年內不得申報自學考試考點。

          各考點主考應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領導或本校校長擔任,全權負責本考點的考試組織工作,承擔考試全過程的管理責任。各考點學校的主考,要參加所屬市(州)自學考試工作會議和考務培訓等。

          三、規范本科考點設置資格

          今年5月底前,各地自考辦應對縣級本科考點設置資格進行認真清查,在6月底前將清查情況報省自考辦。對不符合條件的縣設本科考點,依據有關規定取消其設置資格。

          省自考辦將嚴格按照《關于自學考試本科考點設置有關事宜的通知》精神對縣級本科考點每年組織一次評估驗收工作。對符合標準的允許繼續設置,不符合標準的要隨時撤銷,并全省通報。

          被撤銷本科考點設置資格的縣(市、區)自考辦,三年之內不得申報設置本科考點。

          四、嚴格監考人員的評聘和管理

          所有參加自學考試監考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湖北省教育考試監考員資格,特殊情況下必須聘用其他人擔任監考員的,須經市、州考試機構批準。

          各市(州)、縣(市、區)自考辦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監考工作管理制度。要提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明文規定將自學考試監考工作列入教師的職責范圍和年度考核指標。

          各級自考機構要建立自學考試監考人員信息庫。對取得監考資格的教師,要加強業務培訓,堅持持證上崗。

          對監考人員認真實施“一考一評”的管理制度。省自考辦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制訂出《湖北省自學考試監考工作等級評定標準》,并印發各級考辦和各個考點。各考點學校在考試期間要制作“監考人員業績統計表”。在每場考試結束后,當地考辦與考點主考要根據各考室的考風考紀情況,對每位監考人員的監考工作評定出不同等級,并在監考人員業績統計表上公布結果。省自考辦將定期向全省通報優秀監考員和不合格監考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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