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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自考助學機構欺詐招生行為將被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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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自考助學機構欺詐招生行為將被嚴懲

          高考成績未出,卻收到了某大學的錄取通知書;高考分數只夠專科分數線,卻被重點本科院校錄取……當收到上述消息的考生,興沖沖地去報到、交費,甚至已開始就讀后,才發現自己實際是被自考助學機構錄取的,這種錄取不需要看學生的高考成績。針對這一欺詐招生現象,湖北省教育廳近日下發了《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學歷機構(自考助學類)設置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指出,自考助學機構一旦有欺詐招生行為,將被終止辦學,吊銷辦學許可證。

          與此同時,該《規定》還對自考助學機構的設置條件、啟動資金、辦學場所及管理做出了詳細要求。在名稱方面,要求自考助學機構的名稱應體現學校所在行政區域、辦學層次、辦學類別特征,并冠以學校字號,統一稱為“××專修學院”,而不能稱為“××大學”。名稱已經為“××大學”的自考助學機構,要更改校名,并向湖北省教育廳報批。另外,自考助學機構不得在其名稱前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國家”等字樣,未經湖北省教育廳批準,不得冠以“湖北”“省”等字樣。

          該《規定》要求,自考助學類機構應將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并進行公示。在學生報到、交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學生公示,并與學生簽訂退費協議。自考助學機構若有以下情況:連續兩年未開展教學活動;辦學條件嚴重不達標或發生違規、違法辦學行為,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發布虛假廣告、違法違規招生、欺詐招生、損害學生利益并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影響;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因資不抵債而無法繼續辦學;有其他嚴重違法辦學行為等,將被責令終止辦學,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湖北省教育廳的相關負責人提醒考生和家長,不要輕信自考助學機構的招生宣傳,應到其辦學所在地實地了解情況后再決定是否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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