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規則說明1:
(1)實行學分頂替:取得合格成績的一門或一組課程的學分總數應該等于或大于被頂替的一門或一組課程的學分總數。
(2)實行雙向頂替:2016年12月31日前,律師專業課程可頂替法律專業課程,法律專業課程也可頂替律師專業課程; 2016年12月31日后,只允許律師專業課程頂替法律專業課程,法律專業課程不得再頂替律師專業課程。
(3)被頂替課程可由考生在同層次專業中自主選擇。
(4)課程頂替后不得重復使用。
(5)舉例:律師專業00926司法鑒定概論(4學分)可頂替法律專業任何一門等于或低于4學分的課程,律師專業00247國際法(6學分)可頂替法律專業任何一門等于或低于6學分的課程,也可頂替法律專業任何2門3學分的課程(如可頂替00258保險法和00233稅法)。法律專業05678 金融法(4學分)可頂替律師專業任何一門等于或低于4學分的課程,法律專業任何2門課程(學分合計為6學分或7學分)才能頂替律師專業00247國際法(6學分)、00224律師執業概論(6學分)、00229證據法學(5學分)這三門課程中的任何一門課程。
頂替規則說明2:加試課程頂替規則同說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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