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組部印發的《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
1月25日,中組部“12380”舉報網站公布了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原副區長朱松泉違規提拔案等四起違規用人典型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在對這四起案件處理中,除了違規提拔的領導職務被宣布一律無效外,所有相關責任人都受到了相應的組織和紀律處理。
誰用人,誰負責。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連續發生或大面積發生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的,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嚴肅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的責任,嚴肅追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這些舉措的出臺和實施,彰顯了中央對“帶病提拔”以及違規使用干部“零容忍”的鮮明態度。毫無疑問,這對具有用人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將具有不同尋常的意義和警示作用。
其實,2002年出臺的《干部任用條例
“用人關乎興亡”。只有嚴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正確而又科學地選人用人,減少干部任免上的失誤與腐敗,才能使我們的各項事業興旺發達。無疑,嚴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應當成為今后干部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內容。
制度不能變為“稻草人”、“紙老虎”,再好的制度只有落到實處才能起到“規矩”之效。制度不能只講“要怎么樣”,而要落腳到可監督、可檢查、可追責、可處罰。中央這次高調啟動違規用人倒查機制,對于營造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我們既有十足的信心,更有沉甸甸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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