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務員考試網政治知識熱點題庫-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程序及特點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受害人的賠償請示書后,應首先對書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和確認,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審請之日計算,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二個月)不予賠償或賠償請示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時,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賠償案件與其他行政案件的區別:(1)賠償訴訟不能直接單獨向法院提起;(2)賠償訴訟當事人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擔舉證責任;(3)賠償訴訟可適用調解;(4)賠償訴訟中法院的司法權不受特別限制;(5)在賠償訴訟中,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到任何費用。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