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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公務員網行測常識城管知識練習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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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公務員網行測常識城管知識練習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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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公務員網行測常識城管知識練習題二十一

          論述題

          1. “雅典憲章”對城市規劃目的的界定。

          雅典憲章指出城市規劃的目的是解決居住、工作、游憩和交通四大活動的正常進行。憲章認為:(1)居住區要用城市中最好的地段,規定城市中不同地段采用不同的人口密度;(2)有計劃地確定工業與居住的關系;(3)新建居住區要多留空地,舊區已壞的建筑物拆除后應辟為綠地,降低舊區的人口密度,在市郊要保留良好的風景地帶;(4)應從整個道路系統入手規劃交通,街道要進行功能分類,要按照調查統計的交通資料來確定道路的寬度。

          2. 城市規劃的根本社會作用(意義)和基本任務。

          城市規劃的根本社會作用(意義)是:(1)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2)保證城市合理地進行建設和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及其正常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3)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綜合性手段。

          任務是:保護和修復人居環境,尤其是城鄉空間環境的生態系統,為城鄉經濟、社會和文化協調、穩定地持續發展服務,保障和創造城市居民安全、健康、舒適的空間環境和鶳的社會環境。

          3. 城市規劃工作的特點。

          (1) 綜合性;(2)法制性、政策性;(3)地方性;(4)長期性、經常性;(5)實踐性。

          4.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的原則。

          (1)人工環境與自然環境相和諧;(2)環境與未來環境相和諧;(3)城市環境中各社會集團之間社會生活相和諧。

          5. 城市用地的屬性。

          (1)自然屬性:土地具有不可移動性即明確的空間定著性;(2)社會屬性:土地必然依附于一定的擁有地權的社會權力;(3)經濟屬性:城市用地在城市中的特定的環境與地點及土地利用本身經濟潛力的差別,會轉化為經濟效益;(4)法律屬性:土地的以上性質經過方法程序得到法律的認可和支持,會使土地具有法律的性質。

          6. 對城市用地自然環境條件分析的內容。

          (1)地質條件,包括:建筑地基、滑坡與崩塌、沖溝、地震、礦藏等;(2)水文及水文地質條件,水文條件包括地面水體的面闊、水深、水位、流速、水質、流量等。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地下水的存在形式、含水層厚度、硫化度、硬度及動態等;(3)氣候條件:太陽輻射、風象、溫度、降水與濕度等;(4)地形條件,宏觀上劃分的地形類型包括:山地、丘陵、平原。在小地區范圍,包括山谷、山坡、沖溝、盆地、谷道、河漫灘、階地等,與規劃相關的地形條件還有:地面高程、各用地部位間的高差、坡度等。

          7. 進行用地評定時要注意哪些因素?

          (1)用地評定的內容與深度要根據不同規劃階段的需要相應地擬訂;(2) 要注意用地所在區域的環境背景的可能影響;(3) 要因地制宜,按照用地的自然屬性,抓住主導環境要素進行分析與評價;(4)不只看各個環境要素單獨作用的總和,而是從環境的整體意義考察它們的相互作用及后果。

          8. 城市用地的選擇的影響因素

          (1)建設現狀。指用地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狀態,如現有村、鎮、或其他地上、地下工程設施,對它們的遷移、拆除的可能性、動遷的數量、保留的必要與價值、可利用的潛力以及經濟評估等問題。(2)基礎設施。用地內以及周邊區域的水、電、氣、熱等供應網絡以及道路橋梁等狀況,即基礎設施環境條件。(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所在國土管理部門制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該用地的用途規定及調整的可能性。(4)生態環境。用地所在的區域自然環境背景以及用地自身的自然基礎和環境質量。(5)文化遺存。用地范圍內地上、地下已發掘或待探明的文化遺址、文物古跡及有關部門的保護規劃與規定等狀況。

          9. 工業用地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1)用地的形狀和大小。工業用地的外形和面積大小,因生產類別、機械化、自動化、采用的運輸方式、工藝流程和建筑層數有關;(2)地形要求。工業用地的自然坡度要和該廠選用的運輸方式、工藝特點和排水坡度相適應;(3)水源要求。工廠應靠近水質、水量均能滿足生產需要的水源;(4)能源要求。安排工業區必須有可靠的能源;(5)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要求。工業用地不應選在7 級(及以上)的地震區,土壤的強度一般不應小于1.5公斤/平方厘米,地下水位最好低于廠房建筑的基礎等;(6)特殊要求:某些工廠對氣壓、濕度、空氣含塵量、防磁、防電磁波等有特殊要求,應在布置時予以滿足;(7)工業用地應避開軍事用地、水力樞紐、大橋,有用礦物蘊藏區和采空區,文物古跡埋藏區,生態保護與風景旅游區和埋有地下設備的地區。

          10. 居住用地組成的內容。

          居住用地因城市的規模、自然條件、居住生活方式以及建筑水平等差別而有不同的組成形態,可以概括為四類:

          住宅用地,指不同類型住宅所占用地,包括住宅基底和宅基周圍所必要的用地;(2)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指居住生活所需要的學校、醫療、商業服務、文娛等設施用地;(3)道路用地,指居住區內各種道路、停車場地的用地;(4)綠地,指居住地區集中設施的公園、游園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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