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獎類別等次及獎勵加分分值
1、教學能手(標兵)獎。按國、省、市三級表彰的教學能手(標兵)分別獎勵加分5、4、3分。
2、教學質量獎。
(1)獲縣級教書育人先進個人獎,加3分。
(2)獲縣初中畢業學業考試先進個人獎,任教學科在全縣第一、二組學校中居第一名(不分組一、二名)者,加3分;居第二名(不分組三、四名)者,加2.5分;居第三名(不分組五、六名)者,加2分。
(3)七、八年級教學質量檢測獎。任教學科在全縣第一、二組學校中居第一名(不分組一、二名)者,加2.5分;居第二名(不分組三、四名)者,加2分;居第三名(不分組五、六名)者,加1.5分。
(4)小學教學質量檢測獎。任教學科在全縣檢測居一至十名者,加2.5分;居十一至二十名者,加2分;居二十一至三十名者,加1.5分。教學質量獎名次依據表彰文件名單排序為準。
加分說明
1、加分獎項僅限本辦法第一條所列獎項。
2、應聘者只能提供任教以來所列獎項中的一個獎項進行申報加分,多者無效。
3、應聘者須提供獲獎文件和證書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4、獲獎時間為2014年6月30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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