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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筆試北京地區考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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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筆試北京地區考場規則

          在考試開始前4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上。

          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試卷發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各地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二)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三)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四)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 試 場 所 內 設 置、使 用 視 頻 監 控、無 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六)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

          (七)在考試的客觀環境受到外界干擾時,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并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相應的補救。

          (八)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部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按手機使用處理的行為包括:

          (1)攜帶身上并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并開機;

          6)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2、關于考生坐錯考場的處理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

          1)屬雷同試卷同考場打小抄的,按《辦法

          (2)屬雷同試卷跨考場兩兩作弊的,按《辦法

          (3)屬雷同試卷集團作弊的,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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