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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2008年外省自考生轉入將執行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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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2008年外省自考生轉入將執行新規定

          從省自考辦獲悉,外省自考生轉入我省自考按新規定執行。

          新規定指出,考生持轉出省(市、自治區)自考辦出具的轉考證明(或介紹信)、課程合格證(課程合格證遺失者,應持有原省自考辦蓋章的成績證明),到省自考辦考籍科辦理轉考手續。

          省自考辦審核后,開具轉考介紹信,到考生要轉入的設區市或縣自考辦辦理轉入手續。轉考的考生按首次報考的有關規定辦理。

          考生在外省已取得的合格課程,可頂替該專業相同課程。我省如無相同的專業,考生可考慮轉入其他專業。

          不論是轉入相同專業或其他專業,考生均應按我省計劃參加考試,不同的課程將作無效處理。

          根據規定,轉考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轉入地申辦畢業手續。戶口遷移者,軍人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變動、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學校錄取者除外。

          省自考辦還決定,自2008年上半年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鄉村管理專業(專科)的考生,可申請免考0018(0019)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4學分)課程,其學分可以用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一級以上(含一級B類)的合格證書,申請免考獲得批準后頂替。

          信息來源:泉州市招生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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