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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招管理規定公布 弄虛作假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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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招管理規定公布 弄虛作假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本報北京9月13日訊記者陳麗平教育部近日制定《2011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規定要求,對在報名及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這一規定共有總則、管理機構及其職責、招生計劃、報名、命題、初試、評卷、復試、調劑、錄取、違規處理、附則共12章68條。

          規定指出,招收碩士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招生單位及其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教育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本科畢業的人員,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等。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屬機密級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屬秘密級材料。

          規定要求,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招生單位要充分利用考生的誠信記錄,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對在當年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對嚴重作弊的在校考生按有關規定予以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考試作弊的在職人員要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單位。相關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將作弊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并記入考生的誠信檔案和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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