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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培訓助考服務泛濫 在職研究生能“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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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培訓助考服務泛濫 在職研究生能“包過”

          2013年6月份的全國英語四六級考試已經結束一周了。《法制日報》記者接到反映稱,為能順利通過考試,湖北省武漢市部分大學生采取了“非常規”手段找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助考”。

          連日來,《法制日報》記者對武漢多家提供“助考”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調查,發現“助考”服務的范圍已從四六級拓展到各種考試,甚至包括考研、考博服務;而對此的監管,目前基本處于空白。

          “包場”替考沒有“安全”問題

          通過網頁搜索“四六級包過”,記者找到武漢多家提供“助考”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

          按照網頁上提供的聯系方式,記者打電話給一位“付老師”。經咨詢,記者得知,付老師所在的教育培訓機構全稱為“武漢華夏學堂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根據華夏學堂工作人員提供的信息,記者來到位于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道350號的一處居民小區,進入其中一棟樓一單元的301室,即華夏學堂辦公地。

          剛一走進房間,記者就注意到掛滿墻的各種考證、考學歷的報考簡章,“服務考生服務社會”的紅色標語異常醒目。

          對于記者提出的“助考”服務的要求,付老師說,他們提供的“助考”,基本上是屬于“請人代考”,考生需要做的就是提供自己的相關資料,即身份證復印件和兩張兩寸照片,用于報名。

          找人代考被查出來怎么辦?又如何“包過”?

          “考試時,我們會包兩個或是三個考場,‘包過’的學生我們都放在一個考場里,這個考場全部是我們替考的學生。安全方面你就不用擔心了,因為我們既然是做這行的,考場里面外面、考試院里面我們都是打好招呼的,(替考的人)才可以進去,安全方面肯定沒問題。”付老師說。

          在職研究生等考試批量“助考”

          在華夏學堂辦公地點內,《法制日報》記者還看到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招考簡章及報考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等一些考試要求。

          付老師介紹說,他們主業做自考、網絡教育(“助考”),然后順帶做研究生;在職研究生是走批量的,一次報一兩百個都沒問題,而普通碩士只能做個把,一年也就10個、20個。

          《法制日報》記者從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網站查到,“武漢華夏學堂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7日,其一般經營范圍只是“教育咨詢(不含出國留學(微博)與中介)”。

          “考取MBA的話,難度比較大,沒有任何基礎,絕對不能包過,我也沒辦法。讀這種單證如GCT(工程碩士)則不需要你什么基礎,這種操作空間比較大。”說著,付老師還出示了一份《武漢工程大學在職研究生2013年招生簡章》。

          如何操作?付老師介紹說,先報名,再幫考生疏通關系,與四六級一樣:有答案的,則不需要把答案做對,只需把試卷做滿;而對于必須要把答案做對的,他們會提供答案。

          “以后有什么關于教育方面(考試需要),比如資格證、考研考博等都可以過來。”記者離開前,付老師仍不忘招攬生意。

          《法制日報》記者隨后還向武漢多家提供“助考”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咨詢,他們也多推出“代報”、“包過”等服務內容,在操作手法上也基本是以代考或提前發答案居多。

          教育培訓“助考”亟待監管

          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微博)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教授看來,為了獲取商業利益,一些教育培訓機構不惜弄虛作假,甚至公然挑戰國家考試制度,通過雇傭他人參加考試的方式,提高自己的通過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教育培訓機構的發展有其必然性,助考服務,作為有償服務并不必然導致教育不公平,但若采取徇私舞弊的方法獲取利益,則會破壞教育公平。”華中師范大學(招生辦)教育學院教授陳彬認為,教育培訓機構的諸多亂象源于缺乏最起碼的監管。

          《法制日報》記者調查了解到,目前有3個部門審批教育培訓機構:教育部門審批文化教育類、勞動部門審批職業技能類、工商部門審批教育咨詢與教育服務類。

          《法制日報》記者以投訴者的身份撥打了武漢市工商局12315舉報電話,工作人員稱,華夏學堂的行為由武漢市教育局管理,學堂的執業證照也由教育部門頒發。

          武漢市教育局發展規劃處(武漢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則稱,他們沒有審批過華夏學堂,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應該由工商部門審批。

          “教育主管部門核準的培訓機構往往都具有辦學資格,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機關核準的培訓機構往往不具有傳統教育部門辦學的資格,他們從事各種各樣的教育培訓,實際上是我國市場準入制度不合理的衍生機構。”喬新生認為。

          陳彬則認為,教育培訓機構的性質在法理層面不明,即它們到底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還是擔負社會義務的第三政府部門或非營利性組織不明晰,這導致了監管部門的錯位與缺位。

          喬新生認為,解決這些教育培訓機構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入手,大量的減少行政資格審批項目;應該繼續下放有關審批權力。

          陳彬則建議,政府監管層面,重點要做好相關法規的立法與司法工作,大幅度提高教育培訓企業的違法成本,使他們不敢、不能、不愿違法。

          “有必要整合教育考試機構和人事考試機構,建立統一考試服務機構。但這個機構一定要獨立于政府,屬于專門提供考試服務的非政府組織,接受政府的監管但政府不直接參與考試的運營,以免政府既當運動員又做裁判員,導致監管失靈。”陳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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