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定,高校黨委書記和校長一般不擔任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
中國近日出臺文件,明確普通高等學校須以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為根本制度,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并規定黨委書記和校長一般不擔任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意見包括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健全黨委與行政議事決策制度、完善協調運行機制和加強組織領導等五方面內容。
根據意見,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
意見指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意見強調,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目標要求,選好配強高等學校領導班子特別是黨委書記和校長。高等學校領導干部要認真履職盡責,正確處理領導管理工作和個人學術研究的關系,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主要精力投入學校管理工作,黨委書記和校長一般不擔任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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