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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公派留學方案已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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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學

           > 2002年公派留學方...

          2002年公派留學方案已出臺

          公派留學工作大致由三方面負責:一是國家教委外事司(政府),負責規劃,制定政策,進行宏觀指導;二是基金委(事業法人),由秘書處具體操作,負責制定招生簡章、受理申請、組織專家評審簽訂協議等;三是留學服務中心,負責派遣事務。

          公派留學主要依靠經濟、法律等綜合手段,由留學人員對事業法人負責;以基金方式資助,本著“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原則, 同時將加強國外的管理工作。

          簽訂協議書被錄取的留學人員在接到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發出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錄取通知書》后,須與留學基金委(甲方)簽定《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協議書》一式5份,由甲方通過原接受申請材料的國家出國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辦”)交留學人員(乙方)。甲方已在協議書上簽字,留學人員可在該申請辦指導下,進行簽約和辦理公證事宜。

          1.凡按規定免于外語培訓或外語口試者,應在一個月內辦完甲方與乙方、丙方的簽約和《協議書》公正事宜。

          2.凡按規定須參加外語培訓或外語口試者,應在合格后的10日內辦完甲方與乙方、丙方的簽約和《協議書》公證事宜。

          落實外接受單位留學人員聯系落實外接受單位的方式有兩種:自行聯系和留學基金委協助聯系。對《錄取通知書》上注明是“自行聯系”者,留學基金委將提供統一的資助證書;對后一種對外聯系方式者,留學基金委秘書處或國家教委外事司屆時將另行通知。

          辦理護照留學人員按申報渠道向有關申請辦領取《公派留學人員申請護照登記表》(JW108表),由本人在戶籍所在公安機關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簽證手續根據留學人員所赴國家(地區)在華領事轄區的規定和有關派出項目的要求,留學人員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向國家教委設置的有關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申辦出國簽證手續。全國共3處辦理:北京、上海、廣州。中南6省區辦理有關手續由國家教委廣州留學服務中心負責。(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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