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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調整外國留學生在德獲準居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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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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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調整外國留學生在德獲準居留的規定

          近年來,因留學、移民和避難等原因居留德國的人不斷增多,也伴隨著產生了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德國政府不久前對《外國人法》進行了修改。根據該法及相關文件,德國對外國人赴德留學的居留權也作出了相應調整。有關外國留學生在德國獲準居留的規定主要有以下11個方面:

          一,外國留學生在德國的居留為暫時性居留,不但有時間限制,而且需要定期辦理居留延長手續。

          二,留學預備期,包括通過語言考試、語言學習以及實習等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

          三,留學生申請獲得在德國的臨時居留權不能算作法律上的權利要求。

          四,未經德國的外國人管理局批準,留學生不得改變其在德國的居留目的,否則外國人管理局有權不再延長有關人在德國的居留期。外國人管理局也有權確認某個留學生是否繼續符合在德國居留的條件,從而決定是否應該延長其在德國的居留許可。

          五,申請赴德國學習或從事研究工作的留學、進修人員,如能夠出具齊備的證件,一般可在3周到兩個月的時間內獲得德國境外領事機構核發的入境簽證,有效期3個月。有關人員赴德后,可申請將此簽證轉換成臨時居留簽證,有效期為6個月。持有者應在6個月內完成取得高校或研究機構錄取的許可、進入高校預科班、語言班、研究實習班等就讀資格,之后,便可憑高校或研究機構的相關證明獲得有效期1年的居留簽證。而后每次最多延長兩年。

          六,留學進修人員申請延長居留簽證除需要提供就讀高校或研究機構出具的正規在學證明外,還需要出具能夠維持自己在德國日常生活的財力證明。否則延長居留的申請同樣會被拒絕。

          七,在德國高校在學期間改變所學專業被視為變更居留目的。但正式就學18個月內改變所學專業則不被視為變更居留目的。正式就學18個月后改變專業的,如果符合所在大學的有關規定,且總學習期限不超過18個月的(以高校出具的證明為準),也可不被視為改變居留目的。凡不符合上述條件或第二次以上申請改變所學專業,則只有能在10年內完成學業的才可能獲準延長居留許可。這一規定也使用于從大學轉高專同一專業的申請。

          八,正式高校注冊學生可以在不影響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打工而不需要臨時工作許可證。但前提是,全年累計打工時間(包括寒暑假)不超過90天。勞工局可以為在學學生介紹長期打工的工作,但原則上僅限于寒、暑假期間。

          九,外國留學生在德國取得第一個學位后,如要繼續深造,如進行碩士后研究、攻讀博士學位或考取大學教授資格等都被視為變更居留目的。如果有關學生在德國居留已經超過10年,則原則上不予批準。

          十,原則上除基于法律請求或基于公共利益等特殊情況外,外國留學生要想變更在德國的居留目的,一般需要返回原申請地區重新申請,但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作為例外:1)如果某留學生持有高校出具的正式文件,證明其變更的學科與其原申請獲準的學科同屬一個專業或對其未來的就業特別有幫助,則該學生可在基礎學業繼續后繼續進行最長不超過兩年的其他學科學習。2)取得了一個學位后續修改專業博士學位的留學生、已被接受(含其他專業)就讀博士學位的留學生、以及就讀博士學位可明顯改善其回國后就業機會的留學生可以獲準繼續留在德國學習,但最長留學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5年。3)經德國駐外機構出具證明認可,依原籍國法規,留學生續修第二個基礎專業對其回國后就業確屬必需的,也可以獲準在德國變更居留目的。

          十一,留學及進修人員在高校或研究機構正式注冊后,如能證明其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包括住房),足以保障自己及家人可在不依賴社會條件下正常生活的,可申請獲準接配偶及子女赴德團聚。

          劉鋼(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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