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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背景:有關留學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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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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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背景:有關留學的管理規定

          我國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留學生輸出國。2002年,中國出國留學人數達到12萬,自費留學占到93%左右。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中規定,留學中介機構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取得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中含有“留學中介服務”字樣的營業執照,并按規定交存備用金,一般為100萬元。截至今年2月,全國共認定了270家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其中重慶有“四川外語學院出國留學服務中心”、“西南師范大學出國留學服務中心”、“渝教出國留學服務中心”和“索通出國留學服務中心”等4家。

          留學中介相關法規規定,與留學中介機構合作的外國機構,必須是經所在國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或其承認的權威機構認可的高等學校,以及實施與高等教育相銜接的大學預科或語言教育的教育機構,并經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認證。發布有關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廣告,必須經中介服務機構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選擇留學中介機構特別要查驗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蓋章的留學中介機構與境外高等學校、教育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

          為了進一步規范留學市場,教育部于2003年2月13日正式公布,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特設教育涉外監管處,專門對我國各類教育涉外活動實施行政監管。新成立的監管處將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大對教育涉外活動中嚴重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力度,加緊相關法規建設。同時,將建立教育涉外服務和監管對外宣傳信息網,公布有關政策、經審批設立的中介機構名單、經有關部門確認的出國留學項目、中介機構業績以及動態運營情況,督促留學中介重視和建立市場誠信,并加強對境外教育機構的資質認證,推動建立中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抓緊研究提出自費出國留學合同建議版本,逐步實行中介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的辦法。

          教育部表示將采取四項具體措施:一是建立教育涉外服務和監管對外宣傳信息網,公布有關政策、出國留學項目名單、合法中介機構名單及其業績、受表彰或處罰情況;二是加強對境外教育機構的資質認證;三是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和標準,逐步使既無規模、也無特色以及經營不善的中介退出市場;四是逐步實行中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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