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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理工大學2009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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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理工大學2009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規則

          三 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學院(學部、系)負責組織對考生復試資格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準考證;

          (2)身份證(定向、委培考生須交一份復印件);

          (3)本科學習期間成績證明(作為復試參考);

          (4)往屆考生的本科畢業證書原件(定向、委培考生須交一份復印件),無原件考生一律不準參加復試。對原件有疑問的,應及時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向發證單位核實。在國外獲得學歷、學位的考生,應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定證書,無此證明者不得錄取;應屆本科畢業考生則須提交本人所在學校教務處出具的身份證明,否則視為同等學力考生;

          (5)高職高專畢業考生還須提交在國家核心期刊發表的論文(署名前2名),及具有資質的開課單位教務處出具的11門本科主干課程成績證明;

          (6)少數民族骨干考生還須提交《“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碩士研究生考生登記表》及考生所在單位證明。

          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復試。

          四 復試比例及內容

          第十二條 實行差額復試,各學院(學部、系)的復試比例根據招生學科(專業)的上線生源情況確定。對初試合格生源充足的學科(專業),參加復試的考生人數應為本學科(專業)招生規模(不含校內外推免生)的120% - 140%。初試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規模120%的學科(專業),所有滿足學校復試分數基本要求的考生都應參加復試。

          第十三條 復試一般包含三方面內容:專業素質、綜合素質、體檢。專業素質考核是指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大學階段的學習情況;外語聽說能力;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等。綜合素質考核則指對學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或實際工作表現,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協作性、心理健康以及人文素養等方面的考核。體檢工作在復試期間由研究生院委托授權體檢中心完成,具體時間另行通知;接收的外校推薦免試碩士生可在當地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四條 復試方式和內容

          (1)筆試

          主要是專業課測試,是本學科(交叉學科的考生還包括對跨學科)的專業基本知識或實踐(實驗)能力的考核。筆試時間為2小時,滿分10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有條件的理工科專業可單獨組織實驗考核,主要測試實驗和操作技能,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核內容和方式由學院(學部、系)自定,其分數計入復試總成績。

          (2)外語聽力和口語測試

          非外語專業考生的外語聽力和口語水平測試由各學院(學部、系)自行組織實施。外語口語測試可放在綜合面試時進行,但必須制定統一的測試辦法和明確的評分標準。

          外語專業考生的第二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由外語學院自行組織,測試辦法和評分標準由外國語學院制定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外語聽力測試滿分15分,口語測試滿分15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3)綜合面試

          綜合面試的目的是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況,考查其綜合素質,識別少數專攻考研課程的應試考生所學專業知識的程度。綜合面試由各學院(學部、系)自行組織,面試時間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鐘,面試情況要有記錄,綜合面試結束后應認真填寫《大連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表》,并當場給出評語和分數。綜合面試滿分20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4)同等學力考生還須加試兩門涵蓋本學科本科階段主干課程的考試,每門考試時間3小時,滿分均為100分,不計入復試總成績。試題內容應加強對所報考專業的本科主干課程和實踐技能的考查,試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加試內容不得與初試及專業課復試內容相同,加試時間統一安排在各學院(學部、系)復試前,任一門課不及格(不足60分)則不能被錄取,不再進入學院(學部、系)復試程序。

          (5)心理素質測試

          此測試結果不計入復試總成績,作為錄取時的參考。

          第十五條 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以及在科研或相關實踐中表現突出者,由各學院(學部、系)制定選拔標準,報研究生院備案,并在網上公布。復試過程中由專家復試小組會議提交說明材料,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可適當加分,最高加分額度為5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十六條 復試總成績計算辦法

          專業課筆試成績、外語聽力和口語測試成績、綜合面試成績、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加分四者相加,即為考生的復試總成績,復試總成績滿分為330分。

          凡復試總成績低于200分、綜合面試成績低于120分、專業課筆試成績低于60分、外語聽力測試缺考;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科目中的任何一門考試成績低于60分的,即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各學院(學部、系)在復試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導師的主導作用,原則上要落實擬錄取考生的指導教師,同時要保證排名在錄取名額內、且綜合面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得以錄取。

          第十八條 復試小組成員要嚴格按照學院(學部、系)的復試標準和辦法評分,評分要客觀、公正,真實反應學生的實際水平。各學院(學部、系)須在復試結束當天公布考生的復試成績。

          五 總成績計算及錄取

          第十九條 考生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總成績=初試總成績+復試總成績。擬錄取考生的名單應嚴格依據總成績在相應學科(專業)或專業學位專業(領域)的排名確定,并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調劑到本學科(專業)或專業學位專業(領域)的考生在本學科(專業)或專業學位專業(領域)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錄取。各學院(學部、系)負責發給擬錄取考生調檔函。

          第二十條 獎學金設置按照《大連理工大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實施細則(2008年修訂稿)》(大工辦發〔2008〕97號)文件執行,“985”院校推免生全部獲得一等獎學金;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錄取類別為公費生的獎學金等級根據總成績優先原則,由學院(學部、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在公布擬錄取名單時通知考生;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全部為自籌經費研究生,其收費標準等同于學術型學位自籌經費研究生的標準。

          擬錄取的定向、委培考生須到研究生院簽訂定向、委培生協議書。

          六 調劑

          第二十一條 個別學科(專業)或專業學位專業(領域)生源不足應首先在校內調劑,再從校外調劑。單獨考試的考生不得調劑錄取。各學院(學部、系)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確定本單位調劑錄取工作方案并報送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后在網上予以公布。調劑名單須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審批,未經審批同意不得調劑復試。

          (1)校內調劑

          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規模的學科(專業),可以在本學院(學部、系)相近學科的合格生源中調劑錄取。跨學院(學部、系)調劑要首先選擇滿足第一志愿學科(專業)復試分數線的考生。不同學科(專業)之間考生的調劑一般應統考科目相同,專業課考試科目相近。

          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規模的專業學位專業(領域),要嚴格按照招生簡章中公布的招生學科(專業)調劑。工程碩士原則上應從初試科目中設有數學考試科目的考生中調劑,調劑要首先選擇滿足第一志愿學科(專業)復試分數線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滿足第一志愿學科(專業)復試分數線的考生數量不足專業學位專業(領域)招生規模時,經審批同意,可以選擇滿足第一志愿門類復試分數線、符合招生要求的考生。

          調劑復試考生必須填寫《大連理工大學碩士生校內調劑申請表》,經審批同意后參加接收學科專業組織的第二次復試。

          (2)校外調劑

          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規模、校內調劑無法滿足招生要求的學科(專業)或專業學位專業(領域)可以從校外調劑。從校外調劑復試的考生原則上是本科就讀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研究生院高校同時碩士報考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研究生院高校的學生,且滿足教育部規定的調劑錄取條件、初試成績滿足我校擬接收學科(專業)或專業學位專業(領域)的復試基本分數線,接收學科與考生報考學科相近。調劑工作要通過“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

          第二十二條 對復試不合格的、決定不予錄取的考生,各學院(學部、系)應在第一時間及時向考生本人發出不錄取通知,并積極推薦調劑到其他院校。

          七 復試時間

          第二十三條 本年度復試時間為4月2日至4月7日。各學院(學部、系)須在3月28日前向參加復試的考生發出復試通知及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科目,在網上公布全日制專業學位招生簡章、復試名單、復試工作的標準、復試方式和主要內容,并在2天內得到信息反饋,確保通知到位。對于部分路途遙遠的考生應盡可能通過電話通知,并做好電話記錄。對于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須在全國統一報名前(2008年10月25日前)完成復試。

          八 其 他

          第二十四條 如考生對復試結果提出異議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過書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重新復試申請,研究生院將組織核實,確有問題時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各學院(學部、系)應對其組織再次復試。

          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規定條件、考試違紀、替考、身體及政治思想道德狀況不符合錄取要求的,一律視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二十五條 復試命題要嚴格按照日程執行,復試試題及答案在啟用前均系國家機密材料,須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廠印刷,并由2人監印,試卷印制過程中的廢卷、膠印版須按照秘密文件、資料銷毀的要求,及時銷毀。印制密封后的試題存放在學院(學部、系)專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鑰匙和密碼。試卷應密封批改。

          第二十六條 復試工作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所有參加復試及錄取工作的人員都應認真、嚴格地執行教育部和省招辦有關碩士生招生錄取工作的各項規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試題和故意提高或壓低考分的行為。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對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單位和當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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