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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擬規定:學位論文作假3年內禁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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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擬規定:學位論文作假3年內禁授學位

          本報訊(記者孫乾 周逸梅)昨天,教育部公布了《關于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對于論文作假者加大處罰力度。其中規定,如果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3年內將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論文作假撤銷學位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教育部根據《學位條例》、《高等教育法》,起草了《關于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7月16日至2012年8月16日期間接受社會意見。

          征求意見稿著重規范的學位論文主要是指,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所提交的學位論文。其中規定,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被發現有以上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者,如果為在讀學生的,由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為在職人員的,由學位授予單位通報其所在單位。

          “槍手”最輕“記過”

          根據征求意見稿,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售賣學位論文者,屬于在讀學生的,由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屬于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如果發現有人員在學位論文代寫、買賣中起到組織作用的或者由此獲利的,從重處理。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并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被處罰前仍可申辯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本單位出現學位論文買賣、代寫、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進行調查認定,并由其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是否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

          同時,依據本辦法對學位申請者、學生、教師和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處理單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被處罰者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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