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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機場刺母留學生一審判3年半 兩把尖刀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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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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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機場刺母留學生一審判3年半 兩把尖刀沒收

          2011年10月31日9時30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備受關注的“機場刺母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犯罪工具兩把尖刀予以沒收。

          2011年3月31日,24歲留學生汪某在上海浦東機場因留學費用等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遂從包內抽出兩把尖刀,對身后毫無防備的母親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致母重傷。

          今天,在被兒子刺傷整整7個月后,身形瘦小的汪母第二次在法庭上與兒子“遙遙”相見。

          9時35分,浦東法院審判長馬超杰宣讀了判決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辯護人提出根據鑒定報告,汪某案發時“自知力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法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所稱的“自知力無”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談及日本經歷時對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沒有主觀認識,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發時自身行為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無”來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對“自知力無”的誤讀,法院對于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合考慮案件的起因、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與危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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