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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一旦出現違紀現象,如何處理考生?如何處理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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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一旦出現違紀現象,如何處理考生?如何處理工作人員?

          按照河南省考辦的規定,自學考試違紀處理分為:單科成績作廢、取消當次考試資格、各科成績作廢、一至三年不準報考、一至二年不準參與自學考試有關工作、取消參加自學考試工作資格、取消設考場資格、通報批評。

          提醒:應考者違紀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應考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單科成績作廢:

          (一)試卷上不寫或故意亂寫、涂改準考證號和姓名等欄目,在試卷密封線以外的地方寫上姓名、準考證號或作其他標記;(二)不按規定使用書寫工具答卷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在考場內吸煙、左顧右盼的;(四)開考信號發出前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答題不聽勸阻的;(五)不按指定位置就座參加考試的。

          二、應考者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作廢,一年內不準報考:

          (一)將試(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二)交頭接耳,打手勢、暗號、隨意走動的;

          (三)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材料的;

          (四)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資料或答案、傳遞紙條、協助他人作弊的;

          (五)使用無線通訊工具的。

          三、應考者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作廢,三年內不準報考:

          (一)喧嘩取鬧,有意撕毀試卷、答卷、草稿紙,擾亂考場秩序的;

          (二)應考者請人替考或為他人替考的;

          (三)相互交換答卷,將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卷或將自己答卷改為他人的;

          (四)當次考試有兩科以上(含兩科)有“二”中所列行為的。

          四、應考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歷次考試成績作廢:

          (一)在報名點或考場無理取鬧、尋釁滋事、損壞公共財物、嚴重擾亂考試秩序的;

          (二)偽造自學考試證件及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盜竊、搶劫自學考試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的;

          (四)捏造事實、誹謗、誣陷自學考試工作人員,或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侵犯自學考試工作人員人身權利的。

          提醒:工作人員違紀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自學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且一年內不準參與自學考試有關工作:

          (一)在監考中擅離職守,在考場內吸煙、閑聊、做與監考無關的其他事情,經指出后堅持不改的;

          (二)在閱卷、登分中違反規定私自向考生泄露分數的;

          (三)對報名、制卷、閱卷、登分及考試組織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命題、制卷、考試、閱卷等工作中該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自學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二年內不準參加自學考試工作:

          (一)考試期間將試題私自帶出考場,或暗示應考者答題的;

          (二)在監考中對應考者的舞弊行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考試紀律很差的;

          (三)考試期間錯發考試試卷,造成泄題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在閱卷、登分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更改考生成績的;

          (五)丟失、損壞有關考試工作尚未解密的資料、試卷或考生檔案的;

          (六)發現應考者有弄虛作假、偽造考試證件及有關證明材料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故意隱瞞應考者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自學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參加自學考試工作的資格:

          (一)縱容、包庇應考者舞弊或為應考者舞弊提供條件,與應考者共同舞弊,為應考者出具假證明,偽造成績及檔案材料的;

          (二)在閱卷中偷換、涂改考生試卷的;

          (三)盜竊或泄露自學考試試題(試卷)、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及其他保密材料的;

          (四)在試卷押運、保管及考場的保衛工作中,因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誣陷、打擊、報復應考者或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侵犯應考者人身權利的。

          考區領導不力或失職,對應考者舞弊現象制止不力,致使考試紀律渙散,發生三個考場(不在同一考點)有三分之一答卷雷同的嚴重舞弊事件的,取消設考區的資格。

          以學校為單位的考點管理混亂,發生一個考場答卷雷同超過三分之一的嚴重舞弊情況的,取消設考點的資格。

          委托單位、助學團體的違紀人數超過實考人數5%的,實行停考制度。

          撤銷考區、考點設考資格和停考專業的決定,由省自學考試辦公室作出,報教育部自考辦備案。

          凡被撤銷設考點資格的,如無當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不得復考。被停考專業的委托單位、助學團體無有效的整改措施,不得復考。

          考試期間河南省自學考試舉報電話為:0371-394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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