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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韓最高法院判決:學生在學校活動造成的意外死亡 政府應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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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韓最高法院判決:學生在學校活動造成的意外死亡 政府應給予賠償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南韓最高法院判決:學生在學校活動造成的意外死亡 政府應給予賠償 2013年01月07日 10時訊

          2012年12月18日,南韓最高法院判決:首爾市政府對該市某高中學生因怕遲到而跑步到校上早自習課,到校后,在校園內死亡案,應給予該死亡學生家人賠償金。

          該名學生姓金,2008年12月某日早上,跑步去學校,由于體力不支,一到校,發生呼吸困難,倒臥地板,雖緊急送醫,宣告不治。

          這名學生家長,為此向首爾市政府校園安全保險協會(School Safety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申請賠償金,遭該協會拒絕,于是轉訴請法院裁判。該協會職責之ㄧ,是針對學生在校園內因參加教育活動發生意外受傷或死亡事件,給予傷者、死者的家人賠償金。

          該學生家長表示,他們的兒子不曾患有任何特殊疾病,也從來沒有呼吸困難癥狀,完全由于怕早自習課遲到所發生的不幸事件。

          校園安全保險協會則認為:該金姓學生如能早點出門上學,就不必因怕遲到而跑步到校了,所以,他的家人不應以孩子死亡而向政府索賠。

          此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結果,支持該金姓學生家長的觀點,認為學生跑步到校,是因為怕趕不上早自習課,如果沒有該節早自習課,學生自然不必奔跑到校;故該金姓學生之所以意外死亡,是為趕著到校上課的緣故;于是判決校園安全保險協會應賠償該金姓學生家人1億3,000萬韓元。

          前此,京畿道(省)也有一件類似案例,法院判決政府應賠償死亡學生家人。那是2010年時,京畿道某高中一名學生上學遲到,遭教師體罰以「坐下起立、坐下起立、坐下起立...」操作重複性的動作,導致該生心臟衰竭死亡。

          感謝您閱讀本文,本文轉載自臺灣教育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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