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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紐經驗:運用修復式正義機制可降低校園暴力事件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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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紐經驗:運用修復式正義機制可降低校園暴力事件再犯率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澳紐經驗:運用修復式正義機制可降低校園暴力事件再犯率 2013年05月17日 12時訊

          由于近期國際間頻傳青少年校園暴力事件,駐澳大利亞代表處教育組遲組長耀宗于本(2013)年5月6日前往澳洲國立國家大學探訪攻讀犯罪學博士的教育部留學獎學金生黃曉芬小姐,除當面轉發其第二年獎學金支票外,并于澳洲國立國家大學大學館(University House)與黃君進行校園安全及防治暴力座談會。

          黃君表示,修復式正義可運用于青少年輔導,何謂修復式正義?修復式正義係指雙方釐清事件經過、溝通感受,再找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方式來彌補傷害。全球推動修復式正義的國家,如澳洲、紐西蘭、加拿大、英國、美國及新加坡,以青少年輔導為多(注1);澳州的司法體系,于各州立法以后,多由各州司法部門聘僱執行修復式正義會議的人員。除了修復式正義教育訓練團體,澳洲目前較投入的民間團體為教會及原住民團體,分別著重于監獄工作及原住民的犯罪處理問題。

          澳洲推動修復式司法有其內、外在的背景因素:其中內在因素包括:一、對少年犯轉向制度的反省。澳洲司法自19世紀末期開始關注少年犯的處理方式,并設立兒童法庭。惟運作結果,招致許多批評,認為未能有效幫助少年回歸社會并帶來標籤化的不良后果,于是各種進入法院前的「轉向制度」應運而生;且在運作上,逐漸發生質變,即由「懲罰」調整到「修復」的方向。二、是對原住民犯罪人口比率過高及不信任司法體系的回應。希望藉由設立了解并具有原住民文化特色的法庭,來降低原住民的監禁率,并提高原住民對于司法系統的參與度與信任度。

          而外在因素則是受到紐西蘭在處理少年犯問題上,採用包括修復式正義精神的立法啟發。此外,刑事司法體系中相關人士的支持與民間團體的力量,亦是重要的推動因素。(注2)

          依據2011年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犯罪統計及研究局(The NSW Bureau of Crime Statistics and Research)一份調查當地居民支持修復式正義司法數據報告顯示,逾九成民眾強烈支持修復式正義司法,且可利用社區服務來代替懲罰。不過有意思的是,儘管民眾表達強烈支持修復式正義司法,但卻有67%的民眾認為加害者應向被害人認錯與補償,以利防治加害者再犯;而另有65%的民眾則認為加害者應做社區服務來代替補償。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澳紐經驗:運用修復式正義機制可降低校園暴力事件再犯率

          新州犯罪統計及研究局主任(The Director of the Bureau)威勒本教授( Dr Don Weatherburn)指出,該研究發現將修復式正義司法運用于少年法庭的兩個重點:一、藉由民眾強力的支持,提高青少年的家庭教育品質及應對青少年心理健康與藥物濫用之問題,這是非常好的事,因為能減少青少年再犯的風險。二、讓原本毫無信心的政策藉由民眾的支持,導致有效的防止犯罪。澳洲政府目前顯然需要找到有效的方法協調修復式正義司法與民眾的支持來降低青少年的犯罪率。

          紐西蘭有一項結合原住民毛利文化的修復式正義(或作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是1970年代新崛起的司法改革思潮,起源于一個地區性的案例,二位十八、九歲的年青人酒后闖空門,破壞他人財物。受指派起草判決建議書的假釋官,建議這二位被告應拜訪所有受害者,了解他們所犯的行為對他人所造成的傷害,并以此作為他們是否得以假釋的條件之一。全世界第一個將修復式正義方案立法的國家是紐西蘭,1989年通過的「兒童、年青人及家庭法案」(the 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徹底地翻轉了傳統的少年法庭的司法體制。(注3)

          2004年紐西蘭針對近千名年齡約在十六歲上下的少年犯所做的司法統計調查肯定,這項司法改革是極為成功的,不僅有效地降低了青少年犯的再犯率,更對他們未來的人生發展造成了積極正面的影響,特別是容許部落、社區有更多的司法參與,對受害者損害的修復,以及加害人復歸社會的強調。凡此皆與傳統法庭審理結果也就是少年犯不斷回籠,面對一次比一次更嚴厲的應報刑罰,并且受到社會普遍污名化的羞辱,形成了強烈的對比。這項調查進一步指出未來紐西蘭犯罪預防的重點是政府必須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來回應初犯的青少年,如家庭支持計畫及相關教育方案等。(注4)

          我國目前在校園中亦在逐步推廣修復式正義,過去我們習慣「讓加害者得到懲罰」,那是「應報式正義」;相對地,修復式正義的重點在「讓傷害得以彌補」,畢竟僅懲罰加害者往往不是被害者需要的,黃君引用研究臺南市立安順國中陳泰華老師處理的例子來解說。

          臺南市立安順國中陳泰華老師表示,優先以修復式正義的路來處理學生沖突,只要有適當的情境和引導,被害者就可以講出真實心情,加害者通常能體會到被害者的心情,進而能真誠地道歉,被害者也往往能體會加害者的誠意。在過去的應報式正義處理方式中,加害者無法了解被害者的聲音與心情;現在以修復式正義方式,讓被害者說出感受,感染加害者,加害者會因了解而真心認錯。面對錯誤通常比單純接受處罰更困難,卻更有意義。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澳紐經驗:運用修復式正義機制可降低校園暴力事件再犯率

          陳老師的修復式正義標準處理流程為:通知家長、讓被害者陳述意見、增進加害者同理心、請家長陪加害者向被害者道歉、加害者簽「不再犯」保證書及學務處記暗過(填寫記過單而不登錄,觀察期間都不再犯則予以撤銷)。(注5)

          黃君最后表示,修復式正義已有類似的模型在臺灣的少年法庭中運用,而陳泰華老師于校園中推廣修復式正義,可使得修復式正義的運用從青少年刑事司法體系更向前推進到青少年生活所屬的校園,從青少年的犯罪行徑向前推回到青少年早期的偏差行為;校園修復式正義應可達成更有效的犯罪預防。然實際的操作與成效仍需更多研究與實務上的努力來提供驗證與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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