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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阪府與大阪市制定5等級問題學生行為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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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阪府與大阪市制定5等級問題學生行為處理準則

          【臺灣教育部 - 新聞資訊】大阪府與大阪市制定5等級問題學生行為處理準則 2013年10月07日 04時訊

          大阪府與大阪市兩教育委員會于9月17日公布校園霸凌及問題行為處理準則,將教職員處理的對策區分成5等級,并通函各巿、區據以辦理。 大阪府及大阪巿的學校及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學童大都以教育的立場,儘量避免通知警方到校,該準則明定學生行為列為最嚴重的等級時,需通報警方并與兒童福祉機關合作輔導學童。大阪府及大阪巿將學童問題行為依嚴重性區分不同等級,并依不同等級訂定處理方法,此種作法在日本相當罕見。該準則所訂學童5種不同等級的行為特徵如下,第1等級:嘲弄同學、無故缺席、?到等;第2等級:故意排除同學、于背后散播同學壞話等;第3等級:以「去死」、「你很煩」等充滿惡意文字中傷同學、以暴力踢打同學等;第4等級:勒索同學、或強行要求同學做出暴力、傷害、偷竊等違法行為;第5等級:極端嚴重地脅迫同學、強行猥褻、殺人放火等。上述各種等級的輔導對策如下,第1等級:由班導師及學年主任負責;第2等級:請家長參與學校干部及班導師組成的全校性組織共同輔導;第3等級以上:由巿鎮教育委員會邀請社會福祉士、律師、精神科醫師等專家組成的支援小組赴學校協助;第4等級以上:由教育委員會主導,除處以問題學生停止到校等處分外,并與警方合作,依據輔導計畫于家庭內輔導;第5等級:由教育委員會主導,并與警方及社會福祉機關共同合作採取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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