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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四川自學考試課程免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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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四川自學考試課程免考相關規定

          一、課程免考是指考生將已經通過的考試課程成績,按照自學考試的有關規定,頂替需要考試的相關專業的課程。

          二、下列人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并取得考籍,均可按照本規定提出免考申請。

          1、國家承認學歷的國民教育系列的各類專科及以上畢業生。

          2、國家承認學歷的國民教育系列的各類專科及以上的在校生。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本、專科退學生、肄業生。

          4、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籍考生中有二個及以上準考證號申請合并考籍者。

          5、外省自考生轉入我省參加考試者。

          6、符合免考實踐性學習環節考核(考試)條件者。

          7、取得教育部認可的各類非學歷證書者。

          三、考生申請課程免考的基本原則

          1、申請課程免考者應在免考地有一科以上自學考試合格成績;

          2、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與所報自學考試學科專業開設的課程相同(名稱相同或名稱不同但能判明內容相同)、要求不低于所報自學考試學科專業開設的課程;

          3、省級及以上自考委明令可以免考的課程。

          四、受理考生課程免考的具體規定

          1、各類本、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專科專業的可免考自學考試專科段所開設的所有公共政治課程;各類本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專業的,可免考所報本科專業開設的所有公共政治課程;專科畢業生原專科階段考試合格的公共政治課程凡與自學考試本科專業所開設公共政治課程相同的均可免考。所免考公共政治課程均按75分計。

          2、研究生、本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同類本科或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績的相同課程;報考不同類專科或本科專業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績的相同公共基礎課程。

          3、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同類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績的相同課程;報考不同類專科專業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績的相同公共基礎課程。

          4、取得專門專業(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的考生,可免考相應的公共基礎課程。例如:英語專業專科畢業生,可免考公共基礎課程英語(一)、英語(二)等,其余類推。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本、專科退學生或肄業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相同專業層次的公共政治課和公共基礎課程。

          6、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在籍考生,凡已考試合格、要求不低于所報第二專業開設的相同課程均可免考。

          7、國家承認學歷的國民教育系列的本、專科在校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名稱相同的公共政治課;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同層次名稱相同的公共基礎課。

          8、非學歷證書的免考課程,按教育部和省考委相關規定辦理。

          9、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在籍考生,要求免考實踐性學習環節考核課程,凡符合所報專業考試計劃(或實踐性學習環節考核實施方案)規定條件的,可免考相關實踐性學習環節考核(考試)課程。

          10、各類專科及以上畢業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實驗課程可免考所報自學考試專業所開設的、要求不低于所申請免考的相應實驗課程。

          11、考查課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學考試各專業的考試課程。

          12、外省轉入我省的考生一律按本規定辦理課程免考手續。轉入考生的成績認定,以外省轉入的考籍檔案為準。

          (上述規定中所稱公共政治課是: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鄧小平理論概論、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毛澤東思想概論、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公共基礎課程是:高等數學、普通物理、大學語文、公共外語、計算機應用基礎及應用、管理系統中的計算機應用。)

          五、辦理課程免考的操作程序

          1、在籍考生于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8月15日前向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自考辦提出課程免考申請,填寫《課程免考申請表》,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不同的證明材料或不同的準考證號,應分別填寫免試申請表),按規定繳納課程免考審定費。逾期下次辦理。

          2、考生申請課程免考需提供能證明已學課程取得合格成績的正本材料及復印件。

          根據免考生的不同情況,應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已畢業的自考生提供畢業證書,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或畢業生學籍卡(復印件)或課程合格證書(復印件);

          2)未畢業的自考生提供課程合格證書(復印件)或加蓋當地自考辦紅印的考生學籍表;

          3)非學歷證書考試的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如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證書、大學四、六級合格證書(或成績單)];

          4)外省轉入考生提供轉免考介紹(或證明)信(復印件);

          5)非自考生出示畢業證、肄業證或退學證、原學校所學課程合格成績的學籍檔案等有效證明文件,或由教育部頒發的相應非學歷證書。考生提供的學籍檔案或課程成績的有效性的認定,以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材料為準。材料必須注明:“此材料確系×××人事檔案或學校學籍檔案的原件復印件”(若學籍材料復印件有數張,則每張均應有考生的姓名或由復印單位蓋章),加蓋公章(紅印),完善簽名。

          3、省自考辦在接受市(州)自考辦上傳(報)的課程免考材料、課程免考數據后的40個工作日后,對考生的課程免考材料進行終審。由經辦人簽署意見后,打印《課程免考證》和《課程未免考通知單》。

          4、省自考辦在審查工作結束后,將辦理的課程免考數據,《課程免考證》、《課程未免考通知單》下發市(州)自考辦,并將考生提交的未免考的所有材料退回市(州)自考辦。

          5、市(州)自考辦向縣(市、區)自考辦下發《課程免考證》、未同意的課程免考材料和《課程未免考通知單》。

          6、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辦理免考的縣(市、區)自考辦領取《課程免考證》或《課程未免考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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