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普通高中學校必須嚴格按分配生、普通生、民族生、擇校生、特長生五個類別申報招生計劃。
2. 為切實加強優質特色普通高中建設,支持普通高中立足自身資源優勢,針對學生特點,開展多樣化特色辦學,決定進一步開展優質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自主招生具體報名和錄取辦法由縣教育局另行發文。
3.公辦普通高中不得跨縣(縣、區)域招生。民辦普通高中應主要立足當地招生,如要進行跨縣(縣、區)域招生的,必須進行招生計劃申報,經批準后按規定執行;需跨設區縣招生的,按省教育廳相關文件執行。
4.繼續實行音體美特長生等招生制度。
5.繼續實行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的分配生招生指標達到招生計劃(不包括三限生)的50%以上。在招生前由縣教育局制定分配生招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在初中學校具有連續兩年以上學籍的應屆畢業學生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由教育局劃定。鼓勵重點普通高中學校擴大分配生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對農村初中學生可實行適當降分錄取,具體辦法由縣教育局確定。
6.縣內擇校生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并以學校為計算單位。“三限生”招生比例控制在計劃內公費生數的10%以內。
7.加強中等職業教育招生統籌協助,確保普職招生大體相當。各中等職業學校要嚴格按照專業結構調整工作方案、專業課師資、實訓條件等因素申報招生計劃。支持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跨區域招生,鼓勵初中畢業跨區域就讀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3+2五年制、五年一貫制和跨區域招生的具體方案另行發文。
8.為提高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層次,中等職業學校三年制學前教育專業按保育員方向培養,繼續保留四年制學前教育專業。3+2五年制學前教育專業的招生,在學業考試后,單獨提前進行。
9.已被青田中學自主招生的學生可不參加初中學業考試。其余學生,均須參加初中學業考試,未參加初中學業考試的學生將不能取得《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不得被普通高中錄取。
10. 考生必須按規定報考,所有考生的報考信息和志愿填報信息(含放棄填報志愿)的紙質文本需經考生和家長進行書面確認,并報縣招生考試中心備存。
11.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應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尊重選擇、適者錄取”的原則。既要依據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又要關注學生的綜合素質;既要衡量學生發展的現有水平,又要參考學生的成長過程;既要重視學生的總體發展,又要關注學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現。
12.普通高中錄取工作仍實行學業考試成績統一公布后,各普通高中根據考生志愿進行錄取,錄取規則和辦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執行,未填報普通高中志愿的考生將不得被普通高中錄取。
13.綜合素質評價等第為高中招生錄取的前置條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等第需達到2A2P及以上。
14.有招收特長生計劃的學校,應制定測試方案,報教育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測試應在學業考試前完成,入圍名單經公示后報教育局;再根據入圍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錄取的名單須向社會公布。
15.經批準可以跨縣招生的學校必須經縣教育局和生源所在縣(市)教育局共同同意,報市教育局審核后才可組織招生,否則不能取得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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