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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浙江高考加分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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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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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浙江高考加分政策公布

          浙江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從浙江教育考試院獲悉,浙江2013高考烈士子女考生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中入學當年9月1日至高中畢業當年高考前一天,下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受到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下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或2010年12月31日前獲得省賽區一等獎的考生:

          ①省賽區競賽

          (a)全國高中數學聯賽;

          (b)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省級賽區);

          (c)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省級賽區);

          (d)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

          (e)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

          ②全國決賽

          (a)中國數學奧林匹克;

          (b)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

          (c)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

          (d)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

          (e)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2010年12月31日后集體項目獲獎者須是第一作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體育比賽獲獎獲證者,按《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體育局、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關于調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5號)規定執行。

          其中“三模三電”和定向比賽項目限定在《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體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管理“三模三電”和定向比賽高考加分項目的通知》(浙教考〔2010〕1號)規定的項目和賽事范圍內;2010年12月31日后獲獎獲證者不再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4)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根據浙江省人大審議批準的《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有關規定,對戶籍在景寧畬族自治縣,且在當地完整完成高中階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申請政策加分,填寫《政策加分考生登記表》,并在現場辦理報名信息確認時,向報名確認地招生考試機構提供加分項目的有關證件或材料。

          高考報名結束后取得加分資格的考生提供加分證書或材料的最后截止時間為6月6日。此后獲得的證書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加分考生資格實行主管部門審核負責和教育考試機構集中公示制度。

          體育加分考生資格審核由體育管理部門負責,少數民族加分考生資格審核由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負責,“三僑一臺”加分考生資格審核分別由僑務、臺務管理部門負責,學科與科技競賽類加分考生資格審核由科協負責,退役軍人和烈士子女加分考生資格審核由民政部門負責,省級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相應資格終審。

          所有申請體育加分的考生均須參加全省統一認定測試,認定測試未通過的考生不予加分。

          經縣、市和省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或認定測試通過的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須分別在考生所在單位、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考試招生機構網站公示,并在“浙江教育考試”網上集中公示。公示具體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審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浙教試院〔2010〕32號)規定執行。審查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將加分值加入考生總分。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項目加分。

          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考生,只能取其中一項高分值加分,不得累加。報考體育類專業考生不享受體育項目加分政策。

          各批經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計劃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下10分以內,根據缺額計劃及生源情況,確定具體降分分值并進行降分征求志愿。其中各批提前錄取院校經各志愿投檔錄取后仍未完成計劃的,可降10分投檔。藝術、體育類專業根據錄取生源的實際情況,決定文化降分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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