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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精講:第六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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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精講:第六章(3)

          2015年為您整理了“2015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精講”,方便廣大考生備考!

          第三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

          1.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關聯交易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同業競爭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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