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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在職法碩考試《法理學》核心考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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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在職法碩考試《法理學》核心考點(6)

          查字典大學網整理“2015年在職法碩考試《法理學》核心考點(6)”,更多將第一時間為廣大考生提供,預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績!

          整理“”,下面是2015年在職法碩考試《法理學》核心考點:法律的歸責,詳情如下:

          一、法律的歸責概念

          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簡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歸結、緩減以及免除的活動。

          二、法律的歸責原則

          歸責是一個復雜的責任判斷過程,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責任時必須依照一定的原則。歸責原則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是責任立法的指導方針,也是指導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歸責一般必須遵循以下法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發生后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這是法律可預測性的必然要求。(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追溯既往。國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來要求人們昨天的行為,這主要表現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2.因果聯系原則。其含義包括:(1)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2)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系,有時這也是區分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3)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分這種因果聯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責任相稱原則。其含義包括:(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 (2)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或者損害相適應。 (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還應當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自負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證無責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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