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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一、商業賄賂、回扣、折扣的界定
(一)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晶,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二)回扣
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三)折扣
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
明示和入賬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
二、以行賄、受賄論處的行為
以行賄論處的行為: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
以受賄論處的行為: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商業賄賂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欺詐性交易行為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三、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四、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五、低價傾銷行為(2007)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六、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2007)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七、詆毀商譽行為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八、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九、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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