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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二級注冊計量師《法律法規》常見考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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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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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二級注冊計量師《法律法規》常見考點(11)

          法定計量單位的基本使用方法

          (一)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

          1、除特別說明外,一般指法定計量單位的中文名稱,簡稱或全稱。

          2、組合單位的中文名稱,原則上與其符號表示的順序一致,乘號連接的可連讀,除號(/)讀作“每”。不論分母中有幾個單位,“每”只在分母的前面出現一次。

          3、單位中有冪,則除面積或體積對應的指數名稱讀平方和立方,其余稱為“二次方”、“三次方”,以此類推。負數冪的含義為除,既可用冪的名稱,也可用“每”。

          法定計量單位的詞頭

          1、法定計量單位和詞頭的符號,不論拉丁文字或希臘字母,一律用正體。單位字母一般用小寫字母,只有單位名稱來源于人名時,其符號的第一個字母大寫。只有“升”的符號除外,可以用“L”

          2、詞頭符號的字母,其所表示的因數小于106時,一律用小寫,而當大于或等于106時,則用大寫體。

          3、單位符號沒有復數形式,不得附加任何標記或符號來表示量的特性或測量過程的信息。除正常的語名結尾的標點符號外,詞頭或單位符號后都不加標點。

          4、由兩個以上單位相乘構成的組合單位,相乘單位間可用乘點也可不用。但中文符號相乘時必須用乘點。相除的單位符號間用斜線表示或采用負指數。單位中分子為1時,只用負數冪。表示除的斜線在一個單位中最多只有一條,除非采用括號能澄清其含義。

          5、詞頭的符號與單位符號之間不得有間隙,也不中相乘的符號。

          法定單位和詞頭的使用規則

          1、法定計量單位和詞頭的名稱,一般適宜在口述和敘述性文字中使用。而符號可用于一切需要簡單明了表示單位的地方,也可用于敘述性文字之中。

          2、單位的名稱與符號必須作為一個整體使用,不得拆開。

          3、用詞頭構成倍數單位時,不得使用重疊詞頭。非十進制的單位,不得使用詞頭構成倍數單位。只通過相乘構成的組合單位,詞頭通常加在組合單位中的第一個單位之前。

          4、只通過相除構成或通過乘和除構成的組合單位,詞頭通常加在分子中的第一個單位之前,分母中一般不用詞頭。但質量的SI單位kg不作為有詞頭的單位對待。當組合單位分母是長度、面積單位時,按習慣和方便,分母中可以選用詞頭構成倍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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