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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內蒙古教師資格證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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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內蒙古教師資格證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考試規則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考試規則

          考生只可攜帶中性筆、直尺、橡皮、2B鉛筆、削筆刀參加考試。

          嚴禁攜帶手機、手表、涂改液、修正帶、礦泉水、金屬首飾、書籍資料、電子設備以及其它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參加考試。

          考生必須在開考前30分鐘到達考點,憑二代居民身份證、準考證排隊接受指靜脈驗證入場,未進行指靜脈驗證入場的考生,須到考務辦接受指靜脈驗證,所誤考試時間不補。

          考生須將除文具之外的非考試物品放在“非考試物品暫放處”,主動接受監考員進行身份認證和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貼身檢查。

          考生對號入座后,將準考證和二代居民身份證始終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均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中途不得離場。

          考生拿到試卷和答題卡(紙)后,須認真核對科目是否正確,有無漏印、錯印、字跡不清、缺頁、缺損等,無誤后,在試卷分發對照表上簽字。發現問題立即舉手報告,申請更換。凡開考后要求更換的,耽誤的時間不予補償。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準向監考員詢問。

          考生在試卷和答題卡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填寫報考單位、姓名、考生編號,并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粘貼考生信息條形碼。未認真核對、粘貼條形碼不準確、填涂信息有誤、未在試卷分發對照表上簽字,影響評卷的,責任考生自負。

          考生不得折疊、撕破答題卡;不得在答題卡(紙)上穿孔、任意涂畫或做標記。

          考生要認真閱讀試卷(卡)上的注意事項,按要求作答。選擇題一律用2B鉛筆填涂答案;非選擇題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跡中性筆作答,不在指定區域作答的內容一律無效。

          考生如修改答案,應先用筆將作廢內容劃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廢內容后,再書寫新的內容。

          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答題。必須使用現行規范的語言文字作答。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種文字作答。

          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點。

          考生不準在考場內吸煙、喧嘩、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等;不準傳遞文具、物品、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卡)等,不準將試卷(卡)或草稿紙等考試材料帶出考場。執法人員不準穿制服參加考試。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筆,整理好答題卡、試卷、草稿紙,雙手放在桌下。待監考員將答題卡、試卷等收齊,發出退場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暫放物品,依次退場。

          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規定的場所逗留和交談。

          考生如有違規行為,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違規事實將記入考生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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