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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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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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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

          【內容導航】:

          (一)稅收立法的概念

          (二)稅收立法權及稅收法律、法規的創制程序

          (三)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第四節稅法的運行的內容。

          【基礎考點】:稅收立法

          (一)稅收立法的概念

          稅收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范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稅收立法是國家整個立法的組成部分,可作廣義和狹義的劃分。

          對廣義的立法要有四句關鍵話的理解。

          第一,立法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權機關等。

          第二,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第三,稅收立法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第四,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修改、廢止稅法也是稅收立法必要的組成部分。

          (二)稅收立法權及稅收法律、法規的創制程序

          稅收立法權有五種類型:國家立法權;專屬立法權;委托立法權;行政立法權;地方立法權。

          在我國,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三)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其他稅務行政相對****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反復適用的文件。

          四個特點:屬于非立法行為的規范;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不具有可訴性;向后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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