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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封市2015年第三季度7月份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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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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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封市2015年第三季度7月份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時間

          開封市財政局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2015年第三季度7月份考試公告

          經河南省財政廳批準,開封市2015年7月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采用自選模式,本月計劃安排如下:

          報名時間

          準考證打印時間

          考點名稱(地址)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報考人數

          考試類型

          7月14日10:00~

          7月20日22:30

          7月15日~

          7月26日

          開封市天成學校

          地址:開封市開發區盛祥路(原梁晉路)與金明東街交叉口向西50米。

          7月25日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4:30—17:30

          800人

          三科

          7月26日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4:30—17:30

          800人

          三科

          一、考試科目:《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和《初級會計電算化》。

          二、報名網站:河南省會計管理系統http://www.hncz.gov.cn:8002/henancms/

          三、報名要求:考生須自備上傳電子照片(JPEG格式,規格114×156像素,小于20KB),照片要求清晰完整,必須為白底、紅底或藍底近期證件照。凡照片不合格不能入場考試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四、考生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和準考證參加考試,如果身份證丟失,請及時辦理臨時身份證件或帶有加蓋公章的戶籍證明(必須有本人照片)。

          五、會計科辦證大廳現址為:開封市民之家(位于鄭開大道與第三大街交叉口),咨詢電話:0371-23853209。

          六、為進一步嚴肅考風考紀,維護考場秩序和廣大考生利益,請嚴格遵守《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紀處理規定(試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附:

          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紀處理規定(試行)

          一、為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

          三、對參加河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紀行為,取消相關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責令其退場:

          1、大聲喧嘩、擅自離開座位、吸煙或者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2、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計算器、電子設備等用品帶入座位,經警告不予改正的;

          3、故意輸錯個人信息,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的;

          4、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5、考試時未關閉通訊工具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試成績,責令其退場,并停考二年:

          1、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協助他人抄襲的;

          2、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3、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

          4、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

          5、采取各種手段抄錄試題的;

          6、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7、以偽造、涂改有關資料獲取免試資格的。

          七、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和其他考生、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試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紀行為,應當在《考場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紀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

          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紀行為,應立即停止其從事考試工作,并取消今后繼續從事考試工作的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考試座位的;

          2、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

          3、縱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4、考試期間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5、參與或組織考試作弊的;

          6、抄錄試題的;

          7、故意制造問題,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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