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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導游證政策與法規精講講義第3章:1旅行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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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導游證政策與法規精講講義第3章:1旅行社概述

          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

          第一節 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1.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的含義,主要包括:

          (1)安排交通服務;

          (2)安排住宿服務;

          (3)安排餐飲服務;

          (4)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娛樂等服務;

          (5)導游、領隊服務;

          (6)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務:

          (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2)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3)接受企業委托,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度假、休閑等事務;

          (4)其他旅游服務。

          上述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范圍的旅行社代辦。

          2.國內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游的業務。

          3.入境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企業、組織、個人的委托,接待外國旅游者來我國旅游,接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者來內地和接待臺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游,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游的業務。

          4.出境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居民出境旅游的業務。(注意區分國內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

          二、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設立旅行社企業,必須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并依《條例》規定的程序設立,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取得了旅行社企業法人的資格。

          2.旅行社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是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等經營活動。“招徠”是指旅行社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在國內外開展宣傳促銷活動,組織招攬旅游者的工作;“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據與旅游者達成的協議,為其安排行、游、住、食、購、娛等活動,并提供導游服務。

          3.旅行社經營旅游業務范圍主要包括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三、旅行社的管理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國家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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