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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學生人身傷害事故14種情形學校或將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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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學生人身傷害事故14種情形學校或將擔責

          記者從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獲悉,為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江西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14種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這14種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包括:學校的校舍、場地和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行業和省的安全和衛生標準;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和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藥品等不符合國家、行業和省的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教職工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人不宜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校安排學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駕駛人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此外,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患有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后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學校教職工體罰、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教職工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意見稿還規定,包括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和學生自殺、自傷且與學校教育管理無關聯等6種情形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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