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崗位聘用堅持公平公正、競爭擇優、按崗聘用、以崗定薪的原則,各級各類崗位聘用數量嚴格控制在學校核準的各單位、部門崗位數額內。
第二條 崗位聘用工作在學校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類崗位聘用委員會及崗位聘用申訴受理委員會。
第三條 本方案適用學校本部在編在崗教職工。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第五條 愛崗敬業、樂于奉獻,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以及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第六條 聘期考核及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三章 崗位聘用
第七條 崗位晉升
各級各類崗位原則上要逐級聘用,不得越級晉升。對于業績突出、崗位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越級聘用,越級聘用從嚴控制。對于跨專業技術崗位層級聘用的人員,只可以聘用至高一層級內最低等級崗位。
教職工在現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在合格及以上,若高等級崗位有空余且滿足新崗位聘用條件,可提出崗位晉升申請。
第八條 跨類別崗位聘用
學校崗位嚴格按照專業技術、管理和工勤技能三類崗位進行管理,因工作需要轉崗的,按照崗位聘用權限,經學校批準后方可進行。由其他崗位轉到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只能參加所具備資格對應崗位層級內最低等級崗位的聘用。且須符合專業要求、滿足聘用條件。由其他崗位轉到管理崗位的人員,按學校黨委任命的職務職級對應的管理崗位等級聘用。
第九條 新進人員的崗位聘用
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內蒙古醫科大學高層次人才引進管理辦法》(內醫黨發[2015]2號)相關規定進行聘用。以公開招聘等方式引進的人員,見習期滿考核合格,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及聘用條件確定崗位等級。
第十條 資歷資格
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人員須取得擬聘崗位所需并經學校認定的專業技術資格。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競聘人員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職業資格準入條件。
第十一條 聘用程序
崗位聘用嚴格按照個人申請、各單位、部門上報結果、學校審定、結果公示的程序進行。
第四章 聘期及聘用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聘期一般為三年。聘期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終止時間為法定退休時間。
第十三條 崗位聘用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部門可根據聘用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及年度考核結果等情況,結合崗位設置,對其崗位進行調整。聘期內崗位變動的,聘用終止時間不變。
第十四條 對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受聘人員,領導小組有權在聘期內對其予以解聘或低崗聘用。被解聘或低聘的人員不再享受原聘崗位工資待遇。
第十五條 雙肩挑人員專業技術崗位為主聘崗位,按主聘崗位兌現工資待遇,但需按管理和專業技術兩個崗位職責進行雙重考核。
第五章 業績成果說明
第十六條 實行論文期刊信息查詢制度。申報人員提交論文的期刊須通過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http://www.gapp.gov.cn/govservice/Newspaper.shtml)進行查詢,在其他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只作為業績參考條件。
第十七條 實行論文論著檢索制度。申報人員提交的學術期刊和學術著作須在國內主流數據網站(清華同方中國知網、萬方數據資源系統、重慶維普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等)進行檢索、驗證。未經檢索、驗證的論文和著作只作為業績參考條件。
第十八條 聘用方案中要求的論文必須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完成并發表在具有CN、ISSN刊號的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專著或教材必須是有ISBN書號的正式出版物。在學術刊物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上發表的論文以及論文集上收錄的論文只作為業績參考條件。
第十九條 聘用方案中所稱的中文核心期刊指收錄在論文發表年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攬》(北京大學出版社)、《人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藝術與人文科學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和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全文發表或全文收錄)。
第二十條 聘用方案中所稱的科技核心期刊指收錄在論文發表年度出版的《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中所列核心期刊。
第二十一條 蒙文刊物不評定核心期刊,蒙語授課教師提交的蒙文論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發表。其提交的與從事專業一致且在有CN和ISSN刊號正式發表的蒙文論文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收錄的論文。
第二十二條 經全國大中專蒙文教材編審委員會批準立項并審定的教材可以認定為國家級規劃教材。
第二十三條 聘用方案中要求的專著字數為單獨一本的字數計量,若是幾部專著累加,則要求合計字數為條件規定字數的1.5倍。
第二十四條 聘用方案中各等級崗位的聘用條件含高于本等級同類崗位聘用的業績成果。
第二十五條 聘用方案中涉及的業績成果必須以內蒙古醫科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在職教職工赴外單位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或從事博士后研究及國內訪學期間按該單位規定發表的論文、在國外合作研究發表的論文和新進人員在調入我校之前發表的論文除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類崗位聘用工作由崗位所屬單位、部門具體負責,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崗位聘用工作由宣傳部牽頭負責。各單位、部門根據學校崗位聘用實施方案,制定崗位聘用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專職輔導員可參加教師崗位或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崗位聘用,但須符合擬聘崗位聘用條件且在核定的崗位職數內。
第二十八條 教學科研六級及以上崗位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各等級崗位聘用條件由學校統一制定。教學科研七級及以下和其他專業技術各等級崗位聘用條件由崗位所屬單位根據崗位設置情況,結合實際自行制定。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最高等級,原則上低于教學科研崗位。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有投訴或申訴的權利。教職工須以書面形式并署真實姓名向學校崗位聘用申訴受理委員會投訴或申訴。
第三十條 本方案適用于本輪崗位聘用,下一輪崗位聘用將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重新制定聘用條件,原則上各層級內最低等級崗位聘用條件不低于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第三十一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學校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事處)負責解釋,其它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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