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崗位設置以自治區核準的崗位數和學校核準的各單位、部門編制數為依據,在學校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
第二條 崗位設置以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為原則,以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提高工作效率為目的,進一步提高崗位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二章 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三條 學校崗位分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
第四條 專業技術崗位分正高級崗位、副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初級崗位四個層級。正高級崗位分4個等級,即專業技術一至四級崗位; 副高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專業技術五至七級崗位;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專業技術八至十級崗位;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專業技術十一至十三級崗位,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第五條 管理崗位分8個等級,按現行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至十級職員。
第六條 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5個等級,分別對應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第三章 崗位設置辦法
第七條 專業技術崗位設置
(一)專業技術崗位層級設置
以自治區核準的各層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及學校核定的各單位、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編制數為依據,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實際設置專業技術各層級崗位。
根據自治區級及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教學團隊、創新團隊分布狀況及各單位、部門研究生培養教育規模等情況,適當增設正高級崗位。非教學、科研單位原則上不設置正高級崗位。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正高級崗位中,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由國家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自治區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由學校統一管理,在充分考慮學校學科發展的基礎上,結合崗位比例和學校實際設置專業技術三級、四級崗位;副高級崗位中,專業技術五級、六級、七級崗位比例為1:2:2;中級崗位中,專業技術八級、九級、十級崗位比例為3:4:3;初級崗位中,專業技術十一級、十二級崗位比例為1:1,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置。
第八條 管理崗位設置。管理崗位根據各單位黨政管理人員編制數及學校黨委任命的處級、科級干部數量等情況進行設置。
第九條 工勤技能崗位設置。工勤技能崗位按照自治區有關政策結合學校實際進行設置。
第四章 崗位管理
第十條 崗位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集中核定一次。
第十一條 在學校核定的各級各類崗位限額內,各單位、部門具有崗位使用和管理自主權。
第十二條 各單位、部門原則上應空出一定比例的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用于事業發展和高層次人才引進的需要。
第十三條 各單位、部門要充分考慮學科發展等因素,合理分配教學科研和其他專業技術各等級崗位數量。原則上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數量占本等級崗位總量的比例不高于教輔人員編制占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編制的比例。
第十四條 為滿足學校聘用急需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等特殊需要,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學校可以設置特設崗位。特設崗位不受學校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專職輔導員崗位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崗位,根據崗位比例結合實際分別單獨設置。
第十六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事處)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調整后相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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