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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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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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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注冊建造師的管理,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注冊建造師可以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活動。

          未取得注冊證書的,不得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繼續教育、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程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注冊

          第五條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單位的人員,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專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審核。

          符合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在核發證書后30個工作日內送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對申請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對申請一級建造師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第九條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的受理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規定。對批準注冊的,在核發證書后30個工作日內送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注冊證書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5年。

          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

          第十一條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聘用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2個月前,按照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5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聘用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勞動仲裁部門出具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

          (五)聘用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材料復印件;

          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單位不得超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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