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法律確定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即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二)事故責任的追究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責任主體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追究責任的,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事故統計和公布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按照這條規定,凡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各有關部門,都應當依照有關事故報告、統計分析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逐級進行匯總、統計和分析,定期通過公共傳媒予以公布。
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的規定
(一)礦山安全的監督
1.礦山安全監督的部門
《礦山安全法》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主體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2.礦山安全監督部門的職責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7項監督職責:
(1)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4)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6)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二)礦山安全的管理
1.礦山安全管理的部門
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就應當履行《礦山安全法》規定的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管理職責。
2.礦山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6項管理職責:
(1)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3)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4)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5)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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