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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征兵工作獎懲暫行規定》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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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征兵工作獎懲暫行規定》11月1日起施行

          10月8日,記者從南昌市政府獲悉,《南昌市征兵工作獎懲暫行規定》(下稱《規定》)將于11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對受獎勵的應征公民退伍后參加事業單位招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職工,不得出國、出境或者升學。

          根據《規定》,適齡公民及家屬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且適齡公民當年被批準入伍安心部隊服役的,給予獎勵:適齡公民積極履行兵役義務,表現突出,在鄉鎮、街道以上范圍有較大影響的;家屬積極支持、鼓勵家庭成員應征,對本縣(區)征兵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的。

          征兵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個人獎勵:刻苦鉆研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辦事效率高,完成任務好,工作成績優異的;模范執行征兵命令和征集政策法規,堅持原則,清正廉潔,秉公辦事,勇于向征兵工作中的不良傾向作斗爭,表現突出的;積極提出建設性意見,對保證兵員質量貢獻較大的;積極做好征兵宣傳工作,影響廣泛,社會效果顯著的。

          此外,凡符合嚴格執行《征兵命令》及有關政策規定,無違反征兵政策和徇私舞弊等問題發生等條件的單位,應給予獎勵。

          對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分別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勵證書,并可發給獎品或獎金。對受獎勵的應征公民退伍后參加事業單位招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各縣(區)在對基層征兵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的同時,還要對表現突出應征公民及家屬進行獎勵,每戶發放不少于200元的獎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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