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一杯茶、一包煙、一張報紙看一天”,這是傳說中的公務員生活,現實中有公務員吐糟“沒有周末,白天有事白天到,晚上有事晚上到”。公務員的工資不高,增幅也比較慢,一個工齡10年以上其他行業的工作,工資往往會比公務員更高。正如國家公務員局局長信長星所說:“當公務員就不要想發財,想發財就不要當公務員”。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向往當公務員的你,做好思想準備了嗎?
自述人:王坤(化名)北京某街道綜治辦公務員工資3400元
我本科畢業考入北京某街道綜治辦,工作已5年。現在跟朋友在單位附近合租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兩居室,每月房租就占了工資的一大半,再加上其他的支出,入不敷出是常有的事。父母心疼我,時常接濟,我感到很愧疚。
入不敷出時,職場新人需要量入為出的智慧,讓日子在精打細算中變得滋潤。而國家“每兩年調整一次基本工資標準”的制度規定,將給新公務員帶來漲薪的希望。
自述人:向陽(化名)上海市級機關公務員
碩士畢業后,我聽從父母的意愿,放棄了公司、律所等看起來沒有那么“鐵飯碗”的機會,進入了公務員隊伍。此后,收入7年沒漲,職級7年沒變,能力是“聽話加寫報告”,社會關系是“領導加同事”。七年過去了,我發現只有極個別年輕有為、善于溝通的同齡人得到了提拔。
據了解,2015年初干部管理部門印發了《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探索建立基層公務員職務職級并行體系和更加符合公務員職業特點的激勵機制,讓專業能力強的公務員不升職也可以升級,工資待遇等不斷提升,從而鼓勵更多公務員安于本職做一名業務專家,獲得更為廣闊的職業生涯發展通道。
自述人:鄭霞(化名)深圳聘任制公務員工資七八千元
目前,我稅后工資雖有七八千元,但從長遠來看,不如在企業的同學。社保和福利待遇也在向企業看齊。
更重要的是,名義工資和社保、公積金并不等于公務員的實際薪酬,公務員看待工資必須有“總報酬”的概念——除了工資,公務員在榮譽、身份、職業的保障性等其他方面擁有在企業中享受不到的特殊待遇,比如房補、車補、養老保險補貼、職業年金等。
自述人:周安安湖南婁底婁星區某鎮干部工資2500元
我一進去就是副科級,就是工資少了點,才2500元。如果光靠這點工資,根本無法養活自己,尤其是有了孩子之后。每天,我要坐車半小時從市里到鄉鎮上班,沒有周六周日之說,工作也不規律,不是朝九晚五,而是白天有事白天到,晚上有事晚上到。
解決這部分公務員的實際困難,不再上演把拋妻棄子、父母有病不回之類“人倫悲劇”當作“敬業壯歌”的扭曲劇目,一方面需要各地各部門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落實彈性考勤和帶薪休假制度,讓干部管理更加人性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國家進一步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做到整體統籌,按個人能力、貢獻、工作性質和辛苦程度確定工資標準,使工資更加符合每位公務員的具體實際、更能起到激勵的作用。
自述人:丁丁(化名)廣東省某市政府正科級工作人員工資2700元
除去五險一金,我8月份實發工資2751元,其中級別工資455元,工作津貼1179元,扣除住房公積金581元。“年底有雙薪,四大節有過節費1000元,其他什么都沒有了,工作五年來工資幾乎都沒漲。我這里是地級市,縣里更少些。
因此,國家有關部門可對各地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督查、指導,確保固定部分的工資全國執行統一標準。同時,為避免“吃大鍋飯”,可將工資分為固定和浮動兩塊,浮動部分為績效工資,由各地自主確定標準,擴大績效工資的浮動空間,強化其激勵性。可在總體公平的基礎上,拉開地區和部門、行業、級別差距,先發展地區的公務員可以“有余”,后發展地區的公務員收入也會比之前有所增加,不至于“不足”。
自述人:米唐(化名)江蘇省金湖縣戴樓鎮司法科員工資4000元
我在現在的單位工作14年了,每月工資4020元,其中職務工資380元,級別工資464元,工作津貼940元,生活津貼1900元,車貼7元,司法特崗150元,住房補貼179元。
自述人:章平(化名)四川遂寧市射洪縣金家鎮公務員工資2100元
我26歲,我所工作的地方工資標準是根據2009年國家制定的公務員工資套改政策,由基礎工資加津補貼構成。身邊的同事基本工資最高1509元最低760元;60%的津貼或績效工資,最高1533元最低1104元;扣除公積金,實發合計最高3007元最低1726元,大部分人在2000元到2400元之間。
自述人:老周北京某街道綜治辦工作人員入職27年
我看啊,沒準公務員這個職業,以后就不和“當官”這個詞直接畫等號了,但也并不是說公務員隊伍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尤其在基層做公務員,需要一點情懷。
小結:
中公教育集團總裁李永新:公務員工資這個話題,不同群體都能從各自的立場發出不同的聲音。從公務員自身來說,對工資問題不宜有過多的關注,因為一切利益的調控都要以從業者的行為表現及其所創造的收益為衡量標準,那些為公共利益真正做出貢獻的人不會被社會忘記。
公務員職業所能創造的收益就是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促進,公務員更應該考慮的是自己的職業行為能為社會創造多少收益,怎樣能更多更好地促進公共利益,最終要以行動證明自己、尋求回報。
如果工資的增減變化能夠對公務員的職業行為有一些積極影響的話,工資制度就真正實現了“以利益調控行為”的功能。利益是調控從業者行為的終極手段,對于三百六十行之一的公務員也不能例外,社會應當對此有所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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