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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重慶北碚區成高準考證領取時間: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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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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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重慶北碚區成高準考證領取時間:10月23日(圖)

          一、考生須知

          1、領取準考證時間:10月23日(地點:北碚區教育考試中心二樓)。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參加考試,“兩證”不全者不準予參加考試。請考生妥善保存好準考證,并隨身攜帶好身份證。(如身份證遺失,請提前到派出所辦理具有照片并加蓋鮮章的身份證明材料,否則不準予參加考試)

          2.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到指定考點(社會考生在重慶市48中(北碚區歇馬鎮雙鳳橋27號)參加考試)驗證進入考場。

          3.嚴禁攜帶通訊工具,將有通訊、計算、存貯功能的電子設備及手表存放到規定地方,考點將在考生進場(或出場)時用金屬探測器檢查。

          4.開考時間:上午9:00,下午14:30;請考生提前30分鐘進入考點,遲到15分鐘(含)以上者不得入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離場。

          5.準確填寫考生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字跡清晰工整。答題卡的缺考標記由監考老師填寫,切莫誤涂,考生禁填。

          6.必備文具:2B鉛筆用于填涂答題卡,0.5mm黑色簽字筆用于書寫答卷。注意書寫用筆,確保填寫內容字跡清晰。

          7.嚴格按照題號順序在各題目的答題區作答。如更正范圍超出答題區,應先按答題區大小準備A4紙,將答案答在A4紙上,考試結束時將A4紙粘貼在對應的答題區內。嚴禁在答題卡上的圖像定位點(黑方塊)周圍作任何涂寫和標記。

          8.作圖時可先用鉛筆繪出,確認后再用0.5毫米黑色簽字筆描繪清楚。

          9.嚴禁考生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二、高中起點升本、專科考試科目及時間表

          2015年重慶北碚區成高準考證領取時間:10月23日1

          專科起點升本科考試科目及時間表

          2015年重慶北碚區成高準考證領取時間:10月23日2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成績公布:11月17日中午12:00網上公布考生成績及各類最低錄取分數線。

          (二)、若對本人成績有疑問,考生可憑準考證或正式成績通知單到所在區教育考試中心登記查分,登記時間自11月18日12:00起至20日12:00止。查分只涉及有無答題卡掃描質量問題、有無漏評或有無題目漏統得分等情況,不涉及評判寬嚴尺度。

          (三)、若考生所報考的專業被撤銷招生,則可以改報,而未改報又無有效志愿者,視為放棄錄取。重新填報志愿的時間:11月27日9:00-18:00

          (四)、查成績及重新填報志愿地址:重慶市考試院門戶網站(http://www.cqksy.cn/)或重慶招考信息網(http://www.cqzk.com.cn/)

          四、《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要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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