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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國家公務員考試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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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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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國家公務員考試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基本規則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5.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6.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7.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經鑒定,考生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對錯點)高度一致的,為雷同答卷,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考生的答卷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作弊行為的,按照“抄襲、協助抄襲”行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考生有被認定為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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