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琪
在終審判決作出后的兩年時間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湖南工業大學原校長(正廳級)張曉琪“一直在社會活動”,沒有被交付執行。經湖南省湘潭市檢察院監督,2014年7月3日,罪犯張曉琪被湖南省湘潭市中級法院收監執行,送長沙監獄服刑,維護了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
張曉琪,男,漢族,1944年8月8日出生,河北省安新縣人,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教授,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原系湖南工業大學校長(正廳級)。2009年7月16日,湖南省檢察院決定將張曉琪涉嫌受賄案交湘潭市檢察院辦理。
湘潭市檢察院專案組經調查查明,1995年至2009年底,張曉琪在擔任株洲工學院院長、黨委書記,湖南工業大學(籌)校務委員主任、湖南工業大學校長期間,利用主持學校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工作調動、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個人或伙同他人先后139次收受人民幣285萬元、港幣274.5萬元、美元1.55萬元和價值9000元的34英寸“索尼”牌彩電一臺。
張曉琪所收受的賄賂主要用于賭博、購買房產、房屋裝修、家庭和個人開支、銀行存款及購買股票,擁有家庭財產及房產7處價值430余萬元,股票市價270余萬元,在北京、廣東中山、湖南株洲和長沙銀行共有存款210余萬元,擁有沃爾沃轎車和本田轎車各一臺。同時,他還到澳門賭場賭博20余次,豪輸港幣270余萬。
2010年6月9日,湘潭市檢察院對張曉琪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2011年10月14日,湘潭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曉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2年,湖南省高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在案件審理期間,張曉琪以身患癌癥需要住院治療申請取保候審,2011年5月9日,湘潭市中級法院對其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后,張曉琪并沒有真正住院治療,一年到醫院住兩次院,每次七天、十天不等,剩余大部分時間居住在長沙的女兒家。2013年7月,張曉琪的母親去世,他還去北京、回河北保定老家待了半個月。
從2012年湖南省高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的生效判決下達后,到2014年7月正式被收監執行,其間,張曉琪既沒有申請保外就醫,也沒有被收監執行,張曉琪處于未被執行刑罰狀態。罪犯張曉琪未被依法交付執行,引起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與質疑,這無疑對司法嚴肅性、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帶來了嚴重的社會負面影響。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下發了《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按照最高檢、湖南省檢察院的部署,湘潭市檢察院積極開展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將“判決時未被羈押但被判處實刑后未收監執行”作為清查重點中的重點,監督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罪犯33名,監督收監未交付執行罪犯5名,罪犯張曉琪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個。
在發現罪犯張曉琪沒有被及時交付執行后,湘潭市檢察院監所檢察科干警迅速到湘潭市中級法院查閱相關資料,翻閱了厚厚的三本案卷,找到當時辦理該案的書記員了解情況,分赴張曉琪在長沙、株洲的居住地進行調查了解,并走訪了相關醫院,查閱了張曉琪的病歷,發現張曉琪只是患有一般性疾病,并沒有長期住院治療,大部分時間居住在長沙,沒有發生因病情嚴重被拒絕收監情形。
在查明情況后,2014年3月11日,湘潭市檢察院向湘潭市中級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2014年7月3日湘潭市中級法院將罪犯張曉琪收監交付長沙監獄執行。為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近日,湘潭市檢察院專門就罪犯張曉琪未被及時依法收監執行一案進行了瀆職行為調查,向湘潭市中級法院發出“規范刑事案件交付執行”的檢察建議,并建議對造成罪犯張曉琪沒有及時交付執行的相關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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