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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民校四大“民生條例” 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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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民校四大“民生條例” 4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民辦校老師 評職稱與公辦校一視同仁

          5日,市第十五屆人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天津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其中明確,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教師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業務培訓、科研項目申報、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同等權利。民辦學校要按照規定為教職工繳納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民辦學校用水、用電、用氣、采暖、通信等公共服務價格,應當與公辦學校執行統一標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以外對民辦學校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本條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法律地位相同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鼓勵與扶持政策,加大對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支持力度,為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國家未有相關標準的,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可以制定有關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教職工各種權益一項都不能少

          民辦學校依法設立決策機構,并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未在民辦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工作的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在民辦學校領取薪金。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校長任職條件聘任校長。民辦學校聘任的校長應當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年齡適當放寬,一般不超過70周歲。民辦學校應當保障教職工取得合理報酬、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接受繼續教育、申請科研課題等權益;按照規定為教職工繳納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辦理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民辦學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住房公積金。

          民辦學校教師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業務培訓、科研項目申報、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同等權利。民辦學校教師的職稱評審,由區、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與公辦學校同批次組織實施。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之間、民辦學校之間的教師流動,其工齡和教齡均應連續計算。

          可以依法申請學位授予權和職稱評定權

          本市重點引導、支持舉辦職業教育。在教育結構布局調整中,職業教育的增量部分優先安排民辦教育。鼓勵民辦學校依法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崗位培訓。民辦學校有權依照審批機關的設立許可,自主確定招生規模、范圍、標準和方式;國家對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民辦學校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參加先進評選、乘坐交通工具、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符合條件的民辦高等學校可以依法申請相應的學位授予權和職稱評定權,申請國家和本市設立的科研項目,享受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優惠政策,依法獲得學術刊物編輯出版的資格與權利。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將公辦學校終止后的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依法出租、轉讓給民辦學校使用。鼓勵企業捐資助學。企業依法向民辦教育事業的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用稅后利潤在本市投資辦學的,與其投資額相對應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由財政部門獎勵給企業,全額用于辦學。民辦學校可以以教育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發展抵押貸款。

          擅將校舍改作他用 最高罰款10萬

          民辦學校擅自將用于教育教學的場地、校舍改作他用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由登記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民辦學校虛假宣傳,以誤導、欺騙等方式招收學生,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由登記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未向審批機關備案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民辦教育享受

          以下優惠措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與本行政區域民辦教育發展相適應的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符合本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辦學質量高,信譽好,有發展潛力的民辦學校,優先給予資助或者獎勵。新建、擴建民辦學校,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所需土地,應當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劃撥土地。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以不動產作為出資,因履行出資義務需要將有關不動產登記到民辦學校名下的,只繳納證照工本費和登記費。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市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制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并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整作出相應調整。

          民辦學校用水、用電、用氣、采暖、通信等公共服務價格,應當與公辦學校執行統一標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以外對民辦學校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民辦學校對有關部門或者組織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及非法強制性檢測、檢查、培訓等行為有權予以拒絕,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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