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民辦學校的招生行為,天津明確規定,從2011年4月1日起,民辦學校不得委托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活動。
天津市首部規范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天津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4月1日將正式實施。
該條例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將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內容、發布形式和相關證明材料報審批機關備案;民辦學校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必須客觀、真實、準確、與備案內容一致,要載明學校名稱、性質、培養目標、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辦學形式、辦學場所、收取費用、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等,應當在辦學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予以公示;民辦學校不得委托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進行招生活動。
民辦學校一旦在招生方面存在違規行為,將被處罰。該條例明確規定,民辦學校虛假宣傳,以誤導、欺騙等方式招收學生,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由登記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未向審批機關備案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天津民辦教育穩步發展,目前全市在教育部門注冊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在校生81萬人,其中學歷教育在校生5.2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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