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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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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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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5)

          客觀題考點攻略

          考點1:法律淵源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僅次于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法規

          (1)行政法規(僅次于憲法、法律):國務院

          (2)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4.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及其直屬機構

          (2)地方政府規章:省級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5.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6.國際條約和協定

          舉例說明: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屬于法律,一般屬于法律的后面都是“××法”,(上面這個例子就是公司法),當然關鍵還是看制定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如果出現國務院制定,那么,就屬于行政法規。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屬于地方性法規。這里出現了深證市,關鍵字哦,屬于地方的規定,也就是地方性法規了。

          4.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銀行制定的,在中華民族“公司”中,銀行視為公司的一個部門,也就是部門規章了。

          考點2: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包括三個要素:主體、內容和客體。

          1.法律關系的主體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組織(如分公司)

          (3)國家

          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與義務

          3.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如森林、機器設備)

          (2)行為(如旅客運輸合同的客體是運送旅客的行為)

          (3)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譽、尊嚴)

          (4)智力成果(如文學藝術作品、科學著作、科學發明)

          這里重點關注一下科學著作和科學發明。因為這兩個常年奔走于選擇題中,得拿出來絮叨一下。

          考點3: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歲)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成年人

          注意一下這里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分水嶺。10周歲和18周歲,拋開似水年華,再看看這個人是否是個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考慮。

          考點4:法律責任

          1.事件(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

          (1)人的出生與死亡

          (2)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

          (3)時間的經過

          2.人的行為

          (1)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如訂立合同)

          (2)事實行為(與意思表示無關的行為,如創作行為、侵權行為)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權發生轉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相應地,真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2)賠償請求權(間接法律效果)

          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解釋1】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2】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4章)、《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6章)、《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8章)和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第9章)均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發生,該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無論是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還是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2)轉讓人“無處分權”

          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決無權處分行為的有效性問題,因此必須以轉讓人無處分權為前提。

          (3)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為準,如果受讓人事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不影響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受讓人不僅需要支付對價,而且所支付的對價在市場交易中屬于合理的范圍。因此,受讓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釋】只要合同金額是一個合理的價格即可,不要求“已經付款”。

          (5)動產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

          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但動產尚未交付或者不動產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則當事人之間只有債的法律關系,而沒有形成物權法律關系,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合法占有租賃物)。相反,非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稱為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不適用于遺失物、盜竊物。

          【解釋】轉讓人取得對委托物的占有畢竟是基于真權利人的真實意思,正是真權利人的這一行為,為事后的無權處分提供了機會,在此意義上說,真權利人畢竟 “參與”(而非促成)了無權處分局面的形成,與完全無辜的善意受讓人相比,自然是后者更值得保護。而脫手物則并非如此,因為物的遺失乃至被盜并非基于真權利人的本意,此時,真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均處于無辜地位,如允許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在客觀上為銷贓行為提供合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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