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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廣東省公務員考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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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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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廣東省公務員考試要求

          2015年廣東省公務員考試要求:

          考試期間,哪些行為屬于手機使用的情形,會受到什么處理?

          界定為手機 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攜帶身上并開機;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震動;三是攜帶 手機當做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五是拿出手機并開機;六是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報考者若使用手機,適用《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使用禁止 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報考者攜帶 手機但未使用,會受到什么處理?

          報考者攜帶 手機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機,適用《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一)款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 放在指定位置的。報考者有此行為,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 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如何理解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進行雷同卷鑒定?

          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在筆試閱卷過程中要進行雷同試卷鑒定,對考生異常試卷進行甄別。雷同試卷鑒定是公務員考試錄用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打擊考試作弊行為,保證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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