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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廣西高考隨遷子女及戶籍學籍遷入考生高考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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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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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廣西高考隨遷子女及戶籍學籍遷入考生高考細則

          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

          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普通高考

          的實施細則

          根據 《廣西壯族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 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和外省 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意見 的通知 》( 桂政辦發〔 2012 〕 330 號)精神,現就 外來務工人員 隨遷子女 和外省 戶籍學籍遷入人員(以下簡稱外來人員) 在廣西參加普通高考提出以下實施細則 。

          一、報考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來人員,可在廣西參加 普通高考:

          (一)外來人員在我區初中學校就讀三年( 從考生初中畢業當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滿三年) , 取得我區初中畢業證書,具有我區高中階段完整的學籍 ( 從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滿三年) , 在我區高中學校實際就讀,參加我區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畢業會考)截止年度高考報名前開考的全部科目考試,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我區流入地具有 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三年以上(含),不受戶籍限制,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

          (二) 外來人員具有我區 高中階段完整 的學籍( 從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的 9月 30 日往前推算滿三年) ,在我區高中學校實際就讀,參加我區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畢業會考)截止年度高考報名前開考的全部科目考試,應屆高中畢業,在我區年度普通高考報名截止之前將戶籍遷入我區,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我區流入地具有 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

          (三)外來人員屬于歷屆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歷屆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作為社會考生報考的,歷屆生須提供本人的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同等學力人員須提供我區對同等學力人員報考條件要求的相關材料;其戶籍遷入我區時間滿三年(即自遷入之日起至參加普通高考當年的 9 月 30 日止,滿三年),并能提供戶籍遷入我區以來在我區學習或工作、生活的證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我區流入地具有 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

          以同等學力人員身份報考的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初中畢業后滿三年(取得初中畢業證書之日起至當年我區普通高考報名截止之日,滿三年),須出具初中畢業證書原件。

          2. 至我區普通高考報名截止之日年滿 18 周歲,且經流入地縣級(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其具有高中畢業的知識及能力,達到高中畢業的知識水平,并出具同等學力證明材料。

          (四)根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引進人 才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 2005 〕 27 號)精神, 外來人員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具有我區有效期內的經我區地級市(含)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安部門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即人才居住證),具有我區高中階段學籍,并取得我區高中畢業證書,不受戶籍限制,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

          (五) 外來人員在我區初中學校就讀三年( 從考生初中畢業當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滿三年) , 取得我區初中畢業證書,具有我區三年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的學籍( 從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滿三年) ,并在我區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我區流入地具有 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三年以上(含),不受戶籍限制,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

          外來人員具有我區三年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的學籍( 從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的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滿三年) ,并在我區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在我區年度普通高考報名截止之前將戶籍遷入我區,應屆中等職業教育畢業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我區流入地具有 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

          (六)外來人員隨父親或母親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員工作調動)等正常遷入我區的,不受學籍、戶籍條件的限制,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

          (七)原戶籍在我區(以出生后首次戶籍登記為準),或出生在我區后戶籍遷出又遷回我區,高考報名時戶籍在我區的人員,不受學籍限制,可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

          二、申報材料

          符合廣西普通高考條件的外來人員,申請報考時,必須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報考條件㈠的外來人員,須提供如下材料:

          1. 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 學生在校實際就讀的證明(由就讀初中、高中學校提供)。

          3. 申請報考的外來人員的廣西初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廣西初中畢業證書、廣西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廣西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畢業會考)成績證明、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的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門制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 居住證》(持證不足三年的還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首次在我區申領居住證或暫住證證明)、 房產證、購房合同(附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產證和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 )等任何一項。

          6.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營業執照、勞動用工合同(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

          (二)符合報考條件㈡的考生,須提供如下材料:

          1. 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 學生在校實際就讀的證明(由就讀高中學校提供)。

          3. 申請報考的外來人員的廣西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廣西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畢業會考)成績、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的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門制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 居住證》(持證不足三年的還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首次在我區申領居住證或暫住證證明)、 房產證、購房合同(附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產證和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 )等任何一項。

          6.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營業執照、勞動用工合同(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

          (三)符合報考條件㈢的考生,須提供如下材料:

          1. 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 申請報考人員的高中畢業證書或中等職業教育畢業證書(歷屆生提供)、 初中畢業證書或流入地縣級(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同等學力證明材料(同等學力人員提供)、 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的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門制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 居住證》(持證不足三年的還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首次在我區申領居住證或暫住證證明)、 房產證、購房合同(附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產證和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 )等任何一項。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營業執照、勞動用工合同(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

          (四)符合報考條件㈣的考生,須提供如下材料:

          1. 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 學生在校實際就讀的證明(由就讀高中學校提供)。

          3. 申請報考的外來人員的 廣西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或廣西高中畢業證書 、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的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持有廣西有效期內的經廣西地級市(含)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安部門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即人才居住證)。

          (五)符合報考條件㈤的考生,須提供如下材料:

          1. 在我區初中學校就讀三年, 取得我區初中畢業證書,具有我區三年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的學籍的外來人員須提供的材料:

          ( 1 )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 2 ) 學生在校實際就讀的證明(由就讀初中、中職學校提供)。

          ( 3 )申請報考的外來人員的廣西初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廣西初中畢業證書、廣西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招生錄取新生簡明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 4 )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的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 5 )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門制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 居住證》(持證不足三年的還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首次在我區申領居住證或暫住證證明)、 房產證、購房合同(附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產證和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 )等任何一項。

          ( 6 )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營業執照、勞動用工合同(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

          2. 有 我區三年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的學籍,并在我區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外來人員須提供的材料:

          ( 1 ) 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 2 ) 學生在校實際就讀的證明(由就讀中職學校提供)。

          ( 3 ) 申請報考的外來人員的廣西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招生錄取新生簡明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的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門制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 居住證》(持證不足三年的還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門出具的首次在我區申領居住證或暫住證證明)、 房產證、購房合同(附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產證和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 )等任何一項。

          ( 6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營業執照、勞動用工合同(附工資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任何一項。

          (六)符合報考條件㈥的考生,須提供如下材料:

          1. 隨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軍轉安置的外來人員須提供的材料:

          ( 1 ) 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 2 ) 外來人員的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軍官轉業證。

          2.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的外來人員須提供的材料:

          ( 1 ) 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 2 ) 外來人員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作調動文件、調入單位證明。

          (七)符合報考條件㈦的考生,須提供如下材料:

          1. 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

          2. 考生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以上材料除《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須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和《學生在校實際就讀的證明》須提供原件一份外,其余均交驗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復印件統一用 A4 紙復印。

          三、責任追究

          (一) 外來人員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后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1. 偽造或者變造學籍、戶籍、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取得報名資格的。

          2. 在不同省(區)重復報名或者通過辦理非正常學籍、戶籍遷移手續取得報名資格的。

          3. 未報經招生考試機構審查或者未如實填報《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的。

          4. 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 號)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1. 為考生及考生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檔案等相關材料,使其取得報名考試資格的。

          2. 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3. 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成績、考試數據、信息的。

          4. 利用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5. 組織、參與 “ 高考移民 ” 活動的。

          6. 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本細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廣西壯族 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關于調整和補充戶口遷移人員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規定的通知》(桂教考試〔 2011〕 6 號)同時廢止。

          附件: 外來人員在 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http://www.gxeea.cn/view/content_619_189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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